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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監察部通報20起工程建設領域典型案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5月1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5月17日電(記者 周英峰)最高人民檢察院、監察部于17日聯合舉行新聞發佈會,中央工程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監察部副部長郝明金在會上通報了20起工程建設領域典型案件。

    北京市門頭溝區建委原主任安鳳奎在廉租房建設中受賄案

    2006年至2009年間,安鳳奎利用職務便利,在該區廉租房及相關工程建設中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收受賄賂計人民幣50萬元、港幣28萬元。其中,為某公司參與開發建設門頭溝區廉租房項目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賄賂人民幣45萬元、港幣28萬元。2010年12月16日,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

    天津市地下鐵道總公司原總經理高懷志在地鐵建設中受賄、貪污案

    2004年至2008年間,高懷志利用擔任天津市地下鐵道總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的職務便利,在天津地鐵一號線工程招標、土地開發等過程中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賄賂款物折合人民幣295萬餘元。其中,在海光寺地鐵大廈工程和洪湖裏項目開發決策、資金運作等過程中為某公司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賄賂150余萬元。此外,高懷志還貪污公款人民幣25萬元,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産損失人民幣405萬餘元。2010年9月8日,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十年。

    河北省國土資源廳原助理巡視員顧旗章在土地出讓中貪污、受賄案

    2006年至2007年間,顧旗章利用擔任石家莊市國土資源局局長、石家莊市地産集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高邑縣甕窯舊址建設土地復墾項目中,夥同高邑縣國土資源局有關人員,通過虛報建設用地面積等手段,騙取建設用地置換指標,並將出售指標款轉入由個人控制的賬戶,共侵吞公款人民幣6156萬餘元,顧旗章實際佔有1380萬元。同時,利用職務便利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賄賂計人民幣217萬餘元。2010年11月29日,法院以貪污罪、受賄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山西省水利廳原副廳長孫廷容在水利建設中挪用公款、受賄、貪污案

    孫廷容在擔任山西省水電公司經理、水利廳副廳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在水利建設工程發包、物資採購等方面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款物折合人民幣300余萬元。其中,為某電線廠在省水電公司農網改造工程供應鋼芯鋁線和鋼絞線項目中提供幫助,收受賄賂90余萬元。此外,孫廷容挪用鉅額農網專項資金人民幣3500萬元進行營利活動獲利59萬餘元,貪污公款人民幣40萬元。2010年5月,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六年。

    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原盟委副書記蔚小平在礦産資源開發中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

    2004年至2009年間,蔚小平利用職務便利,在探礦權發包、工程建設以及土地出讓等方面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款物折合人民幣870余萬元。此外,蔚小平尚有人民幣590余萬元、5.3萬英鎊、7.1萬歐元不能説明合法來源。2010年9月20日,法院以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其無期徒刑。

    遼寧省大連市金州區三十里堡街道紅果村村幹部貪污哈大鐵路客運專線鉅額徵地動遷補償款案

    2007年至2009年間,大連市金州區三十里堡街道紅果村村民委員會委員謝樸元等人,利用協助政府從事管理動遷事務和發放哈大鐵路客運專線徵地動遷補償費的職務便利,夥同他人採取虛報地上附著物數量、偽造補償依據等手段,騙取國家補償款人民幣458萬餘元。2010年12月7日,法院一審以貪污罪判處謝樸元無期徒刑。

    吉林省長春師範學院原黨委書記王欒周在學校工程建設中受賄案

    2004年至2009年間,王欒周利用職務便利,在學校工程建設招投標、工程款撥付及工程質量管理等方面為請託人提供幫助,收受賄賂款物折合人民幣203萬餘元。其中,為某工程公司承攬學生公寓樓、教學綜合樓建設工程和工程款結算提供幫助,多次收受賄賂31萬元及價值13萬餘元的愛彼牌手錶一塊。2010年12月23日,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

    江蘇省蘇州市交通局原局長嚴冬在公路工程建設中受賄案

    2003年至2008年間,嚴冬利用擔任蘇州市交通局副局長、蘇州沿江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副指揮、蘇州市高速公路建設指揮部副總指揮、蘇州市市政公用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高速公路建設、市政工程建設等過程中為請託人提供幫助,多次收受賄賂計人民幣140萬餘元。其中,在沿江高速公路、友新高架工程等項目的設計變更、招投標、工程款支付過程中為多家建築公司或個人提供幫助,收受賄賂100余萬元。2010年8月18日,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三年。

    安徽省蚌埠市政協原副主席徐社新插手干預工程項目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

    2002年至2008年間,徐社新利用擔任五河縣委副書記、代縣長、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便利,在城市拆遷改造、工程建設施工、規劃用地審批等過程中為請託人提供幫助,多次收受賄賂計人民幣254萬餘元、美元5500元、歐元500元等。其中,為某啤酒公司在擴建徵地中提供幫助,多次收受賄賂65萬餘元。此外,徐社新尚有人民幣50余萬元、美元8298元、港幣5000元不能説明合法來源。2010年5月25日,法院以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四年零三個月。

    江西省萍鄉市2億元串通投標系列案

    江西省萍鄉市21起工程建設項目中存在串通投標問題,涉及投標公司100余家,涉案標的總金額人民幣2億余元。其中,江西省新餘市珠珊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萍鄉市桂興建築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啟航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九江市第二建築工程公司等4家建築公司組織串通多家公司,採取“價格同盟”、“輪流坐莊”、“陪標補償”、“挂靠壟斷”等手段,參與了無專南路一期、安源廉租房、蓮花縣琴亭河污水處理以及江西工業工程職業技術學院主幹道等多個工程項目招投標。萍鄉市章明諮詢有限公司通過採取向投標人透露信息等手段,幫助操縱招投標。2010年12月,蓮花縣住建局局長金年華、安源區安源鎮鎮長龍泉、安源區住建局局長馮德巍等責任人員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桂興公司法人代表段卓獻、章明公司法人代表彭雪章、珠珊公司萍鄉分公司營銷負責人陳永華等人已被依法採取司法措施。萍鄉市建設局對上述4家組織策劃串標的建築公司分別給予中標無效、罰款、取消其一年內在萍鄉的投標資格等行政處罰。萍鄉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據有關規定,將此4家建築公司列入“黑名單”。

    山東省青島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原主任周錚受賄案

    2001年至2008年間,周錚利用擔任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利用處臨時負責人,青島市土地儲備中心副主任、主任,青島市土地儲備整理中心副主任、主任的職務便利,在土地徵用、土地掛牌拍賣出讓審批等過程中為請託人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他人多次收受賄賂款物折合人民幣627萬餘元。其中,為某開發公司在辦理房産開發用地審批手續中提供幫助,收受賄賂商品房一套、車庫兩個,價值85萬餘元。為某實業公司開發土地,辦理土地儲備和招拍挂手續提供幫助,收受賄賂47萬元。2010年7月2日,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五年。

    廣東省深圳市兩家公司串通投標案

    2008年,深圳市瑞沃建設有限公司和其子公司瑞沃工程有限公司,為參與深圳市公明供水調蓄工程第七標段投標並提高中標率,採取多方單項聯合的方式組織多家有資質單位參與投標,分別約定聯合投標事宜並確定中標後的工程分包額,幫助部分投標單位編寫、審核標書並負責前期費用,事實上形成以該公司為核心的串通投標團體,損害其他投標人利益。在某公司以2.6億余元中標後,瑞沃工程有限公司從中分得1.5億余元的工程。2011年4月,法院以串通投標罪判處瑞沃建設有限公司和瑞沃工程有限公司罰金各人民幣100萬元。以串通投標罪判處瑞沃建設有限公司、瑞沃工程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張繼克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緩刑兩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原總經理謝勢強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判處原總工程師欒新順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判處原經營部經理楊玉廷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

    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原副市長李啟亮插手工程建設項目受賄案

    2005年至2009年間,李啟亮利用擔任廣西武宣縣委書記、來賓市副市長的職務便利,在土地利用、房地産開發、工程項目承攬等方面為請託人提供幫助,收受賄賂計人民幣96萬元、美元3500元、價值6萬餘元的勞力士手錶一塊等。其中,為某礦業公司租用土地開礦提供幫助,多次收受賄賂人民幣34萬元、美元2000元及價值6萬餘元的勞力士手錶一塊。為個體老闆承攬來賓市鞏水電站土地整理和墊地工程項目提供幫助,多次收受賄賂18萬元。2010年8月5日,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海南省東方市發展和改革局原主任科員何明高受賄案

    2008年至2009年間,何明高利用擔任海南省東方市發展和改革局副局長兼東方市城市建設投資有限公司總經理、發展和改革局主任科員的職務便利,在徵地補償、道路建設、設備採購等過程中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索取賄賂計人民幣150萬元。其中,在東方市污水處理廠建設、設備採購等工程中,多次收受、索要有關項目承建人賄賂100萬元。2010年8月12日,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一年。

    重慶市奉節縣職工住宅樓開裂傾斜案

    重慶市運發房地産有限公司負責人胡厚元、肖發福採取偽造公章、向有關人員行賄等手段獲得一千多平方米建設用地後,在未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等情況下,擅自組織工人,違法在職工宿舍樓外側進行“十里綜合樓”項目切坡開挖等建築活動,導致職工宿舍出現房屋、地表開裂變形的險情,全體住戶被緊急疏散,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73萬元。奉節縣、永安鎮政府以及縣國土、建設等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違法行為發生並造成嚴重後果。2010年,奉節縣農業局原黨委書記、永安鎮原鎮長劉祥興等瀆職人員和胡厚元、肖發福等事故責任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奉節縣副縣長傅忠蓮等其他責任人員被給予黨紀政紀處理。

    四川省眉山市國土資源局原副調研員楊淑華受賄、貪污、挪用公款、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

    2003年至2008年間,楊淑華利用擔任洪雅縣國土資源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土地整理、建設工程招投標、工程款撥付、徵地手續辦理等過程中為請託人提供幫助,多次索取、收受賄賂計人民幣1194萬餘元。此外,楊淑華還貪污公款人民幣8萬餘元、挪用公款人民幣398萬元,尚有人民幣394萬餘元、美元2652元等不能説明合法來源。2010年8月25日,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挪用公款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貴州省貴陽市原市長助理樊中黔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

    1988年至2008年間,樊中黔利用擔任貴陽市雲岩區環城北路辦事處代主任、雲岩區城市管理委員會主任、貴陽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局局長、貴陽市國土資源局局長、貴陽市建設委員會主任、貴陽市金陽新區管理委員會主任、貴陽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市長助理的職務便利,在房地産工程建設、項目手續審批、項目招投標、城市建設配套費減免、工程資金撥付等過程中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賄賂計人民幣1005萬餘元、美元4萬元、歐元8000元、港幣24萬餘元、金條50根、黃金版《周易》經書一本。其中,在貴陽市政府“中心環北線”工程招投標等過程中為請託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160萬元。此外,樊中黔尚有人民幣246萬餘元、美元25萬餘元、歐元12萬餘元、港幣36萬餘元不能説明合法來源。2010年7月28日,法院以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陜西省寧強縣交通局原局長何超、原副局長劉華斌受賄案

    2008年至2010年間,何超、劉華斌利用職務便利,在工程款撥付、工程招投標等方面為請託人提供幫助,分別收受賄賂計人民幣52萬元和140萬元。其中,何超為某公路設計諮詢公司撥付勘察設計費提供幫助,多次收受賄賂25萬元;劉華斌多次收受賄賂50萬元。2010年11月25日,法院以受賄罪判處何超有期徒刑十年零六個月;2010年12月27日,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劉華斌有期徒刑十四年。

    甘肅省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書記、董事長李人志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

    2003年至2009年間,李人志利用擔任華亭煤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窯街煤電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的職務便利,在工程建設、設備採購、合同簽訂等過程中為請託人提供幫助,多次收受賄賂款物折合人民幣1107萬餘元。其中,在窯煤集團豐寶小區職工住宅樓開發建設中為某房地産開發公司提供幫助,收受賄賂人民幣200萬元、美元10萬元。此外,李人志尚有人民幣913萬餘元不能説明合法來源。2010年9月10日,法院以受賄罪、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衛生廳原副廳長兼保健局局長李壽芬以虛增工程量等手段套取工程款貪污、受賄案

    2006年至2008年間,李壽芬利用職務便利,在自治區康復保健中心建設項目中通過虛增工程量和提高工程材料單價等手段貪污款物折合人民幣55萬餘元,在工程招投標、承攬項目、設備採購等方面收受和索取他人賄賂折合人民幣111萬餘元。其中,為某裝飾設計公司承攬康復保健中心二期外裝修工程提供幫助,收受賄賂20萬元。2011年2月16日,法院以受賄罪、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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