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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問危害食品安全之罪—專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5月2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5月25日電(記者 楊維漢) 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損害國家形象,群眾對此深惡痛絕。近期,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被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日前就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接受了新華社記者專訪。

    案件數量增長明顯 瀆職犯罪相伴而生

    問:法院審判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總體情況怎樣?可否簡單分析特點和成因?

    答:全國法院保持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壓態勢,懲處了一批犯罪分子。2008年,審理生産、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案件和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84件,生效判決人數101人;2009年,審結148件,生效判決人數208人;2010年,審結119件,生效判決人數162人。除此之外,還有更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依照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等罪名追究刑事責任。

    案件總體呈現以下特點:第一,自2008年起,案件數量增長明顯,主要原因是受三鹿嬰幼兒奶粉事件的影響,各地紛紛加大對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行政查處和司法打擊力度,依法移送起訴了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

    第二,以生産、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的案件數量相對較少,原因在於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的規定,大量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最終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往往與相關行政監管部門和工作人員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瀆職犯罪相伴隨而發生。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事件的曝光,不僅引發了公眾對我國食品安全環境的擔憂,也暴露了相關行政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缺位。此類犯罪現象嚴重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影響極其惡劣。

    兩罪名最高刑可分別達無期和死刑 “瘦肉精”觸犯兩種以上犯罪擇重判罰

    問: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法律依據有哪些?這類犯罪可能涉及多個罪名,審判中如何處理?

    答: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形成了以刑法、司法解釋及規範性司法文件為主要內容的嚴密法網。刑法修正案(八)的施行,進一步加大了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擊力度。

    首先,刑法明確規定了“生産、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和“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兩種直接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最高法定刑分別可達到無期徒刑和死刑。刑法修正案(八)將生産、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修改為“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並對兩種犯罪進一步完善,加大處罰力度。一是將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最低法定刑由原先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意味著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最低將被判處有期徒刑。二是修改了兩種犯罪的量刑標準,能夠更有力地打擊那些雖未造成嚴重後果,但犯罪情節嚴重的犯罪分子。三是對兩種犯罪的罰金刑作了修改,取消了以“銷售金額”作為罰金刑量刑基準,加大了經濟制裁力度。

    其次,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不符合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不構成生産、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根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可以依照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定罪處罰。

    再次,危害食品安全的行為同時構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生産、銷售偽劣産品、非法經營、侵犯知識産權等其他犯罪的,選擇處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根據“兩高”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非法生産、銷售、使用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根據不同的行為方式,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或者生産、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時觸犯刑法規定的兩種以上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實踐中有大量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是以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等其他罪名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八)增設食品監管瀆職罪 多項罪名嚴懲失職瀆職

    問:在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背後,往往隱藏著國家工作人員的失職瀆職犯罪,對此法律有哪些規定追究這些職務犯罪刑事責任?

    答:一些地方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失職瀆職行為,一定程度上縱容了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發生。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了食品監管瀆職罪,體現了立法對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視,但這並不意味著之前對於食品監管瀆職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

    在刑法修正案(八)增設食品監管瀆職罪之前,對於負有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行為,可依據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追究刑事責任。刑法修正案(八)將食品監管方面的瀆職犯罪單列出來,並規定了比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更重的法定刑,將最高法定刑從七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加大了對食品監管瀆職犯罪的打擊力度。

    由於食品監管瀆職罪是結果犯,該瀆職行為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才予以追究刑事責任。刑法還規定了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商檢徇私舞弊罪、商檢失職罪,動植物檢疫徇私舞弊罪、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放縱制售偽劣商品犯罪行為罪等罪名,對於未造成危害結果不構成食品監管瀆職罪的瀆職行為,但符合上述犯罪構成要件的,仍可對其定罪處罰。

    避免重罪輕判 加強大要案和疑難複雜案件指導

    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手段多樣,案情複雜,最高人民法院針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採取了哪些措施進行應對?

    答:針對近年來食品安全事件頻繁發生的狀況,最高人民法院于去年9月會同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於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的通知》,要求各級法院高度重視、審慎審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避免重罪輕判;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動相關職務犯罪,要依法從嚴懲處。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可能發生在食品生産、銷售以及食品原料、添加劑、飼料的生産、銷售、使用等多個環節,一些特殊的犯罪手段、對象在法律適用上存在爭議。食品的流通範圍廣,一個貨源發生安全問題,往往會波及多個地方,而相關案件採取屬地管轄原則,由當地法院進行審判,這就涉及到關聯案件的量刑平衡問題。同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大要案社會影響大,關注度高,對審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充分發揮了審判指導職能作用,加強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大案要案和疑難複雜案件的指導,使一批案件順利審理和宣判。

    加大財産刑處罰力度 徹底剝奪再犯罪資本

    問:人民法院下一步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有哪些側重點?

    答: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任務還很艱巨,全國法院將堅決依法從嚴懲處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以及相關的受賄、瀆職犯罪。全國各級法院會在現有的法律框架內用足用好法律,嚴懲犯罪分子,威懾潛在不法分子,營造安全放心的食品環境。對於案情疑難複雜,影響重大的大要案,最高人民法院還將通過督辦等方式加大對下級法院的審判指導。

    我們會進一步對量刑進行規範,依法從重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累犯、慣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銷售金額巨大的犯罪分子,以及處於生産、銷售源頭的犯罪分子。不斷加大財産刑的處罰力度,徹底剝奪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資本。

    人民法院還將依法從重打擊收受賄賂、包庇縱容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的腐敗分子,以及在監管和查處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瀆職人員。在審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相關人員或企業不構成犯罪,但涉及行政違法而未受到行政處罰的,或者發現食品安全監管方面存在漏洞和隱患的,法院還會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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