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27日電(記者楊維漢)27日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提請審議的行政強制法草案五審稿中,對行政機關已經凍結的存款、匯款不再需要凍結時應當解除凍結,作出了具體情形規定。
草案四次審議稿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對行政機關已經凍結的存款、匯款,“不再需要凍結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的規定。”
為了進一步明確解除凍結的情形,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審議時,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對於解除凍結應當由具體的情形規定。
草案五次審議稿根據意見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作出解除凍結決定:(一)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二)凍結的存款、匯款與違法行為無關;(三)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凍結;(四)凍結期限已經屆滿;(五)其他不再需要採取凍結措施的情形。”
同時,草案五次審議稿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解除凍結決定的,應當及時通知金融機構和當事人。金融機構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解除凍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