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7月7日電(記者 張曉松)7日在呼和浩特特召開的全國審計工作座談會,對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進行安排部署,決定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根據幹部管理權限及其所在部門或單位的工作性質、經濟活動的規模、掌握資金量大小等,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審計。
審計署審計長劉家義指出,從實踐上看,經濟責任審計的法定審計對象尚未實現全面覆蓋,部門和單位內部管理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尚未全面展開;一些地方“眉毛鬍子一把抓”,對重點部門、關鍵領域和重點企業的領導幹部關注不夠。
他表示,今後,要從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現實需要和審計隊伍的實際狀況出發,處理好全面和重點的關係,既要全面覆蓋,又要突出重點。全面覆蓋,就是要對各級各類領導幹部都要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突出重點,就是要對審計對象實行分類管理,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審計。
根據這一要求,審計署確定了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三項重點:一是突出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加強對經濟活動複雜、資金資産量大的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領導幹部的審計;二是突出關鍵崗位,加強對掌握重要經濟決策權、執行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等關鍵崗位領導幹部的審計;三是突出重點事項和重點資金,加強對管理、分配及使用重點項目和重點資金的部門、單位和崗位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審計。
此外,在審計內容上,審計署要求各級審計機關,重點關注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過程和效果,關注重大投資項目的建設、管理、使用和效益情況,關注領導幹部履行國有資産管理、監督職責情況,關注領導幹部遵守廉潔從政有關規定情況等。
經濟責任審計是指國家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對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