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19日電(崔清新、王雪瑋) 最高人民法院19日公佈了兩起職務犯罪典型案例,杭州市原副市長許邁永、蘇州市原副市長姜人傑被依法核準死刑後,已于19日上午被執行死刑。這一消息再次引起了人們對職務犯罪的關注。
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數據顯示,與2008年相比,2010年職務犯罪案件數量上升了7.2%,我國反腐形勢不容樂觀。
目前我國職務犯罪呈現什麼樣的特點?最高法院採取了哪些措施應對職務犯罪?下一步將如何加大對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裴顯鼎對這些問題一一作出回答。
職務犯罪現狀不容樂觀
問:我國職務犯罪現狀如何?重點懲治哪些職務犯罪?
答:依法審判職務犯罪案件,是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2008年至2010年,全國法院共審結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79560件,生效判決人數80883人。其中,貪污賄賂案件67494件,生效判決人數69038人;瀆職案件12066件,生效判決人數11845人。2010年,全國法院共審結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27751件,生效判決人數28708人,其中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5906人。
其間,依法審判了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宇受賄、濫用職權案,北京市原副市長劉志華受賄案,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受賄案,浙江省委原常委、省紀委原書記王華元受賄、鉅額財産來源不明案,中國核工業集團原總經理康日新受賄案,山西“9·8”潰壩重大責任事故相關賄賂、瀆職案等一批職務犯罪大案要案,有力推動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的深入開展。
最高人民法院重點懲治的職務犯罪包括:利用人事權、執法權、審批權、監管權等權力謀取私利的職務犯罪;在工程建設領域、國有企業、金融證券以及國家投入大量資金的教育、科研、醫療衛生、社會保障等領域和行業的職務犯罪;在土地和礦産資源承包出讓、開發利用、經濟補償、環境保護等環節謀取非法利益,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生態環境破壞等嚴重的職務犯罪;徵地拆遷、退耕還林、徵地補償、惠農補貼發放等涉民生領域、與民爭利的職務犯罪;黑惡勢力犯罪,重大安全生産事故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涉及群體性事件背後的職務犯罪。
問:目前職務犯罪的特點有哪些?
答:從法院審理情況看,當前職務犯罪案件主要呈現以下特點:一是職務犯罪的種類多表現為貪污罪和受賄罪。2010年全國法院審結的貪污賄賂案件佔同期審結職務犯罪案件總數的84%;其次是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瀆職犯罪。二是涉及領域廣泛。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職務犯罪多發,資金密集領域和行業職務犯罪現象嚴重,民生領域的職務犯罪逐年增多。三是犯罪數額巨大的案件時有發生。有的案件犯罪數額達到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此類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窩案”、“串案”頻發,案件牽涉面廣,危害後果嚴重。四是作案手段隱蔽化、智慧化、期權化現象突出。受賄犯罪中,通過收受“交易”差價、“股份”分紅、“投資”收益、“勞動”報酬等形式收受賄賂較為普遍,增加了查辦和懲處的難度。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著力規範職務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針對實踐中出現的職務犯罪中犯罪手段隱蔽難以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如何認定等問題,依法制定了一系列相關的司法解釋和規範性司法文件,及時解決審判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適用疑難問題,指導各級人民法院準確適用法律、統一司法尺度。
職務犯罪中為何緩、免刑比例高?
問:從審判結果來看,職務犯罪案件存在適用緩免刑比例偏高的問題,如何看待這一問題?
答:這幾年,確實存在適用緩免刑頻率比較高的情況。經調研,我們認為之所以造成這種情況,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有些辦案人員在思想認識上存在偏差。這些工作人員對監禁刑特有的教育懲治功能重視不夠,覺得能夠適用緩免刑的就應當儘量適用。二是對基層法院來説,起訴審判的很多案件數額較小,不到三萬元。法律規定,只要不再危害社會,涉案金額三萬元以下就具備判處緩免刑的條件。三是司法實踐中的一些辦案人員對法定的從輕處罰的條件理解得不夠準確。比如有些不該認為是“自首立功”的情節也被歸為“自首立功”,導致適用了緩免刑。四是客觀上對適用緩免刑的標準有待規範。最高法院正在研究制定關於審理指控犯罪案件適用緩免刑等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將明確列出不得適用緩免刑的具體情形及從程序上規範等等。
下一步如何加大對職務犯罪打擊力度?
問:最高人民法院將從哪些方面加大對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
答:實踐證明,我國反腐敗鬥爭取得了積極、顯著的成效,但反腐敗形勢依然嚴峻。針對這種形勢,人民法院在職務犯罪案件審判工作中,將著重做好以下五項工作:
一是堅決依法從嚴懲處嚴重職務犯罪,保持懲治腐敗的高壓態勢。對於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賄賂、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的嚴重犯罪,特別是發生在食品衛生、社會保障、醫療、教育、就業等民生領域嚴重損害群眾利益、社會影響惡劣、群眾反映強烈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堅決依法從嚴懲處。對於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的貪污、受賄等職務犯罪,依法應當判處死刑的,堅決判處死刑,絕不手軟。
二是進一步規範職務犯罪案件的量刑,不斷加大財産刑的處罰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緊研究制定關於審理職務犯罪案件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解釋將從適用條件和適用程序兩個方面對職務犯罪案件的緩、免刑的適用進行嚴格規範;同時加大職務犯罪的經濟懲罰力度,不能退贓的,在決定刑罰時應當作為重要情節予以考慮。
三是加大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力度。最高人民法院即將下發關於依法從嚴懲處行賄犯罪的規範性文件,對行賄犯罪的打擊重點、定罪量刑標準等作出具體規定。從源頭上遏制、預防受賄犯罪和各種瀆職犯罪的重要環節,
四是加大懲治瀆職犯罪的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瀆職犯罪案件的定罪量刑標準,為進一步加大對瀆職犯罪的懲處力度提供法律依據。
五是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積極參與懲治和預防腐敗綜合治理工作。人民法院將通過審理職務犯罪案件,及時發現社會管理制度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環節,依法向有關部門提出司法建議,促進相關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人民法院還將充分運用審判資源,通過組織旁聽、庭審直播、發佈案例等形式,做好反腐倡廉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