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日電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日前起草了《個體工商戶條例》的配套規章《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通過其官方網站對這一辦法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修改意見和建議。
公眾可登錄工商總局政府網站(http://www.saic.gov.cn),通過網站首頁右側“規章草案徵求意見”欄目進入《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和建議,也可致電、致信工商總局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
有關意見和建議的反饋截止日期為2011年8月14日。
工商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制訂《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旨在規範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行為,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
根據這一辦法,有經營能力的公民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工商總局擬規定:個體營業執照有效期最長4年
新華社北京8月2日電根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有效期最長為4年;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使用期限核定營業執照有效期,有效期最短為6個月。
個體工商戶應當於營業執照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換領新營業執照,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及時換發。
工商總局日前起草了《個體工商戶條例》的配套規章《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各界公開徵求修改意見和建議。
根據這一辦法,有經營能力的公民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依法開展經營活動。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於個體工商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個體工商戶應當每年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年度驗照,登記機關依照《個體工商戶驗照辦法》,對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和上一年度經營情況進行審驗。
個體工商戶變更登記涉及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應當換發營業執照。營業執照遺失或毀損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並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