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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出臺管理辦法對食品退市和銷毀做出規範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17日   來源:工商總局網站

    記者從國家工商總局獲悉:《流通環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和超過保質期食品退市和銷毀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8月12日起至29日在網上公開徵求意見。辦法對退市和銷毀做出規範,並明確地方各級工商部門負責轄區流通環節食品退市和銷毀的監督。

    食品經營者要履行退市銷毀責任

    辦法指出,所稱的食品不包括保健食品和食用農産品。食品經營者對其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切實履行退市和銷毀的責任和義務。

    退市是指食品經營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採取停止經營、下架封存或退回食品生産者等行為;而銷毀則是指對上述食品,經營者通過採取高溫焚燒、深度填埋或者與畜禽糞便、秸稈混合堆漚有機肥等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處理的行為。

    5類食品應當採取停止經營、下架封存、銷毀、退回食品生産者等措施退出市場:已經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可能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含有對特定人群可能引發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標簽和説明書上未予以標識,或標識不全、不明確的食品;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辦法指出,對因標簽、標識或者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停止經營的食品,在食品生産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産者採取的補救措施。

    工商所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現場監銷

    辦法規定,食品經營者對臨近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經營場所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違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食品經營者對被告知、通報或者自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當立即停止經營,下架封存,通知相關生産經營者和消費者,並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所。

    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屬於食品經營者自身原因造成的,食品經營者應清查並登記造冊,及時予以銷毀,並如實報告轄區工商所。轄區工商所應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現場監銷,如實記錄銷毀的情況。

    食品經營者銷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和超過保質期食品,應將外包裝一併銷毀,並如實記錄該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産批號(或生産日期)、銷毀時間和地點、銷毀方式方法、承銷人、監銷人等內容。鼓勵有條件的經營者一併保留可供追蹤的影像資料等。相關銷毀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違者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兩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食品經營櫃臺的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的舉辦者發現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超過保質期食品的,應當及時制止,採取相應措施,並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轄區工商所。

    退市食品改頭換面再銷售將被從重處罰

    辦法説,食品經營者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超過保質期食品應當退市而不退市的,轄區工商部門應當責令退市;發現食品經營者應當銷毀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和超過保質期食品而沒有銷毀的,轄區工商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地方各級工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及時追查食品來源和流向,並將查處的食品安全信息向相關監管部門通報。

    地方各級工商部門對查處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應當會同環保部門依法予以銷毀。要根據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和超過保質期食品的數量規模和實際情況,按照就近就地的原則,採取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方法,利用高溫焚燒、深度填埋或者與畜禽糞便、秸稈混合堆漚有機肥等科學合理的方法進行銷毀。工商部門應當如實記錄銷毀食品的種類、來源、數量、時間、銷毀方式等,相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辦法強調,對在工商部門通知退市後,名義上退市實際改頭換面繼續銷售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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