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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總署公佈部分涉及中小學教材教輔重點案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1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17日電 新聞出版總署、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17日公佈了廣東珠海出版社違規出版教輔圖書案等部分涉及中小學教材教輔重點案件的查處情況。

    據介紹,2010年以來,新聞出版總署、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加大對違法違規出版發行中小學教材教輔整治力度,開展了打擊侵權盜版和非法出版發行教材教輔專項行動,依法依規查處案件89起。此次公佈的其中部分重點案件的查處情況如下:

    廣東珠海出版社違規出版教輔圖書案。2010年2月至2011年2月,珠海出版社在出版包括13種教輔圖書在內的22種圖書過程中,向合作方或作者收取數額不等的管理費,未履行編輯、校對、印刷、發行環節的職責,管理失控,構成買賣書號行為。其中9種教輔圖書使用同一個書號出版多卷本叢書,每分卷單獨定價,構成一號多用行為。該社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規,新聞出版總署對該社作出吊銷《圖書出版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內蒙古人民出版社違規出版教輔圖書案。2011年4月,內蒙古新聞出版局在檢查中發現,內蒙古人民出版社存在以管理費、印刷押金、重印創收額等方式變相收取合作方書號費等違規行為。內蒙古新聞出版局依據有關法規對該社作出停業整頓2個月的行政處罰。

    山西《新課程》雜誌社違規出版教輔類報紙案。2010年,新聞出版總署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新課程》雜誌社未經批准擅自違規出版教輔類報紙,並存在一號多版問題。經查,情況屬實。2011年1月,新聞出版總署責成山西省新聞出版局對該社作出停業整頓1個月的行政處罰。

    河南伊川新華書店違規發行中小學教輔材料案。2010年,河南省伊川縣新華書店利用教材發行搭售教輔材料,要求學校在領用教材時交付教輔材料款,甚至以“不訂購教輔不發教材”相要挾,影響惡劣。在新聞出版總署督辦下,河南省新聞出版局對此案作出處理:一是責成該書店認真自查自糾、制定整改措施,要求該書店經理做出深刻檢查;二是對該書店副經理給予行政警告處分;三是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該書店讀者俱樂部經理給予免職處理。

    吉林四平新視野書店銷售盜版中小學教材案。2011年7月,吉林省四平市新聞出版局稽查大隊根據群眾舉報,對該市新視野書店檢查時,當場查獲正在非法銷售的盜版中小學教材10145套,店主對違法事實供認不諱。四平市新聞出版局對該書店作出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

    北京“12·09”盜版中學教材案。2009年11月,根據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轉辦案件線索,北京市“掃黃打非”辦公室協調力量查處一起盜版銷售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必修)語文讀本》案。經查,此案涉及湖北、陜西、北京、河北四地,涉案盜版圖書達20余萬冊、碼洋500余萬元。2010年12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判處犯罪人員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處罰金11萬元。

    山西呂梁英傑中學購買盜版教輔材料案。2010年12月,山西省新聞出版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山西省呂梁市英傑中學在2010年秋季開學前從個體書商手中購買盜版教輔圖書《高中新教材全解》等,分發給高三和復習班學生。經執法人員查明,該中學購買盜版教輔圖書約5000冊,總碼洋達23萬元。山西省新聞出版局對該中學作出罰款15萬元的行政處罰。

    河南週口“5·07”非法印刷教輔材料案。2011年4月,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河南省商水縣有多家地下印刷企業,長期大量盜印包括教輔圖書在內的各類圖書併發往全國各地。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立即派員進行暗訪核實,隨後會同河南省“掃黃打非”辦公室等部門開展突擊檢查,查實從事非法印刷的無證印刷企業12家和正式印刷企業1家。目前,所有犯罪嫌疑人均已到案,案件進入法庭審判階段,其中7案8人經一審被分別判處3年6個月至1年有期徒刑。

    山東泰安盜版《語文報》案。2010年11月,山東省泰安市公安局成功破獲一起盜版《語文報》案件,當場查獲盜版《語文報》16萬餘份,抓獲犯罪嫌疑人11人。經審理查明,2004年11月至2010年11月,犯罪人員共盜版印製《語文報》176.74萬份,非法獲利28.7萬餘元。2011年5月,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分別判處犯罪人員有期徒刑5年至3年6個月,並處罰金20萬元至8萬元。

    西藏“9.27”批銷盜版教輔圖書案。2010年9月,西藏自治區“掃黃打非”辦公室會同公安等部門,查明犯罪嫌疑人從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從山東梁山、河北滄州等地購進盜版教輔圖書,向西藏19個縣市的25所中小學非法銷售40720冊,其中藏文教輔圖書20836冊,非法經營額達41萬餘元。2011年6月,西藏自治區林周縣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犯罪人員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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