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8月24日電(記者 劉軍)內蒙古自治區近期出臺《關於進一步規範礦業開發秩序依法保護環境保障民生的指導意見》,就牧民在礦山開發企業就業、參股等做出原則性規定,並在一些地方和企業開始新的嘗試,以加緊探索礦山開發企業與居民利益關係的長效機制,實現資源和諧開發,促進礦區長治久安。
內蒙古是我國重要的能源基地,過去10年,內蒙古原煤産量由不足1億噸增加至2010年的7.9億噸,由全國第四位躍居第一位;同時,稀土、天然氣、有色金屬資源開發也有相當規模,處理好資源富集地居民與開發企業之間的關係至關重要。
新出臺的《指導意見》提出,在資源開發區建立農牧民可持續增收的長效機制。就業方面:礦山企業要優先安排被佔用土地、受影響的農牧民及其子女就業,企業設立之初要提前向當地主管部門報送用工計劃和崗位要求,由政府組織培訓;增收方面:被徵用土地、草牧場的農牧民自願以補償費入股礦山企業的,或礦區嘎查村集體以補償提留入股的,礦山企業應予以接納;社會保障方面:地方政府必須將被徵地和受影響農牧民全部納入社會保障體系。
《指導意見》明確要求,政府鼓勵礦山企業以勞務委託承包等方式,支持所在鄉村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現共同富裕。地方政府要做好被徵地農牧民的理財教育工作,避免農牧民因濫用一次性補償而産生新的社會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