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為王--透視刑事證據法條在刑訴法中的增修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崔清新)證據是正義的基礎。人們常説“打官司就是打證據”,可見證據在訴訟中的重要地位。刑事訴訟中,證據事關被告人的生死、人身自由的剝奪、此罪與彼罪的區別,其重要意義不言自明。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對證據的規定進行了大範圍的補充和修改。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汪建成説,這次刑訴法修改完善了證據的種類問題。過去有些證據無法歸類,這次修訂增加了電子證據等新的證據形式;還有一些偵查材料的證據地位如何確認,現行刑訴法沒有規定,比如關於辨認、偵查筆錄的問題,採用技術偵查和秘密偵查所獲得材料是否可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等。這次修訂都承認了它們證據地位。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對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和作出有罪判決均規定了“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修正案草案對這個標準進行了細化。草案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汪建成説,關於證明標準問題,現行法律規定比較籠統,究竟什麼是符合“證據確實、充分”,確實、充分到什麼程度,法律上不明確。這次修正案草案明確了“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就是對證據確實充分的最好注解。這是一個明顯進步。
對於“排除合理懷疑”,又是一個複雜的問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認為,證明標準中列舉的三個條件,是對證據確實充分的認定。排除合理懷疑主要是吸收了英美法係的證據標準,就是説認定的事實所存在的懷疑,必須要做到有具體根據,建立在對案件客觀事實的綜合分析上,在法官內心確信達到了確實充分的程度,從而達到排除合理懷疑。
去年,中央政法機關聯合下發了《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對非法證據排除作出了詳細規定。
汪建成介紹,去年出臺的兩個證據規則,雖然主要是針對辦理死刑案件的證據規定,但是不僅僅限于死刑案件,而是多年司法實踐中對證據運用的一個總結。這次刑訴法修改過程中,吸收了兩個證據規定的精神和實踐經驗,擬將其納入法律,從立法層面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
修正案草案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告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對該證據也應當予以排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修正案草案規定,人民檢察院接到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發現偵查人員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的,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由人民檢察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説明情況。經依法通知,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出庭。有關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可以要求出庭説明情況。
專家指出,通過程序設計使得司法機關嚴把證據關,規定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形成法庭初步審查-控方提供證據-控辯雙方質證-法庭審查處理等一套完整的非法證據排除體系。有了比較系統的程序才能使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落到實處。
曾有學者呼籲制定我國的證據法。對此,汪建成認為,證據放在什麼立法體例當中,不同國家有各自的做法。因為證據問題離不開訴訟程序,是在訴訟過程中運用的證據。離開了訴訟程序,證據就沒有寄身之所。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程序區別很大,證據的收集、證明責任、證明標準等也很不相同。比如關於證據的收集問題,在刑事訴訟中通過公權力收集,民事訴訟中是私權利來收集證據,公權力收集的證據排除規則,對私權利收集的證據就無法使用。目前來看,我國很難形成統一的證據法。
“保密”還是“通報”,刑訴法擬修訂條款會不會讓律師“左右為難”?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了一條規定,“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向司法機關通報。”
律師既要為當事人“保密”,還可能要向司法機關“通報”。這個條款是否會讓律師左右為難?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認為,作為辯護人的律師往往受到被告人的信任,會經常獲取一些不被司法機關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況。律師是個特殊行業,只要是在執業過程中獲悉的委託人的情況都應當保密,只有做出這樣一種規定才能切實維護律師制度和辯護制度。但如果律師知悉的信息是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時候,而且是正在或者即將發生的,都應及時通報司法機關。
陳衛東説,律師為當事人保密應該理解為對過去的已經發生的事實予以保密。對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進行通報是為了避免發生更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而採取的變通措施。而國家通過法律條文的明文規定,向全社會公示了律師保密的範圍是有限制的。如果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律師向司法機關通報了,也不會損害律師的信譽,可以更好地保護律師。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汪建成説,保密和通報之間是一個規則和例外的關係。保密是規則,通報是例外,而且通報的情況非常有限。保密和通報是立法過程中的利益價值選擇,是一種立法技術。如何既做到保密,又向司法機關通報嚴重危害情況,就是要全面理解條款的兩方面規定。必須要理解凡是發生在過去的,不管什麼案件律師都應該保密,如果是將要發生的並只限于幾種嚴重的犯罪,就應及時向司法機關通報。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保障疑犯、被告人獲得辯護權利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通過完善辯護制度,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辯護的權利。
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審查起訴、審判階段可以委託辯護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郎勝在向常委會作關於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時表示,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均享有辯護權,修正案草案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草案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
郎勝介紹,為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辯護的權利,修正案草案還擴大了法律援助在刑事訴訟中的適用。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未成年人和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將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修改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都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並增加規定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也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刑事辯護困局待解
——我國修法保障律師會見嫌犯和閱卷權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 楊維漢、崔清新)目前律師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履行辯護職責時遇到了會見難和閱卷難、調查取證難等問題。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對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和閱卷的權利進行規定,以進一步完善辯護制度,保障律師執業權利,強化法律援助。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拒之門外,調查取證、查閱案卷也都存在困難。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説,現在很多律師不願意辦理刑事案件,刑事辯護率下降。這不利於對犯罪嫌疑人權益的保障。
這次提交審議的修正案草案規定了律師“持三證會見”。草案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有關案件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同時,立法機關經過反復研究論證,在草案中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重大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對於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汪建成評價認為,這次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關於完善辯護制度的修改,注意到了與律師法的銜接,吸收了律師法修訂過程中進步、成功的理念和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