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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視點:刑事訴訟法迎來第二次大修 五大看點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8月24日 20時15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視點:刑訴法“大修”五大看點

    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記者霍小光、楊維漢、陳菲、崔清新)時隔15年,刑事訴訟法--這部與公民權利息息相關、與打擊犯罪密切相連的大法迎來了第二次大修。

    24日上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郎勝介紹,本次刑訴法修改內容多,增加和修改的條文佔現有條文總數的近一半。從防止遏制刑訊逼供到規定證人強制出庭,從完善死刑復核程序到規範偵查措施,大面積的修訂使得這部法律逐步從粗疏走向嚴密。

    防止刑訊逼供 不得強迫自證其罪

    “佘祥林案、趙作海案等冤錯案讓人們對刑訊逼供深惡痛絕。但刑事司法面臨很大的破案社會壓力,刑訴法修訂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防止和遏制刑訊。”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汪建成説。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嚴禁刑訊逼供”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同時還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這是具有重大意義的改革,具有正面宣示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尚新認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陳光中認為,這次修法把非法證據排除和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加進來,是相當大的進步。這將從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訊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證據的行為,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提供保障。

    汪建成認為,過去嚴禁刑訊逼供的規定執行得不好,就是因為刑訊逼供落腳在“供”上,非法取得的口供可以作為合法證據。“因此,此次修法重點放在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上,而且還規定了嚴密的、嚴格的證據收集程序。這會對遏制刑訊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近親屬不被強制出庭指證 與“大義滅親”關係不大

    刑訴法修正案草案為破解“證人出庭難”,增加了專門的條款,設計了證人強制出庭的制度。修正案草案規定,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並且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異議的,或者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在分析證人出庭難的原因時,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説,“中國人在生活中往往很顧及人情,不願意得罪人。老百姓也沒有認識到出庭作證是一種公民義務。”

    此次修改的刑訴法就規定了證人強制出庭。草案規定,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證人沒有正當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後拒絕作證,情節嚴重的,經院長批准,處以十日以下的拘留。

    專家指出,因為立法者設計了證人強制出庭制度,但是考慮到強制配偶、父母、子女在法庭上對被告人進行指證,不利於家庭關係的維繫。罪犯服刑後還是要回歸家庭,因此規定了配偶、父母、子女不被強制出庭的例外。如果他們願意出庭對被告進行指證也可以,這裡強調的是不被強制出庭。這是以人為本的制度設計,與我們通常認為父親將犯罪的兒子扭送公安機關投案自首的“大義滅親”行為關係不大。

    死刑復核更慎重 落實“少殺、慎殺”原則

    作為避免死刑冤錯案的最後一道關口,死刑復核的作用可見一斑。為了進一步落實“少殺、慎殺”的原則,進一步保證死刑復核案件的質量,刑訴法修正案草案作了進一步地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通過提審予以改判。

    北京法拓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昊對這些修改表示贊同。他認為,從立法規定上看,死刑復核程序過去沒有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訴訟程序,帶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開性、透明性,為保證這類案件的質量,避免錯殺,落實“少殺、慎殺”的原則,完全有必要增加這樣的規定。

    草案同時增加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08年4月25日上午,首次進行視頻“面對面”遠程提訊死刑被告人。法官利用遠程視頻系統,對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死刑羈押于福建省泉州市看守所的被告人蔣華全進行了遠程提訊。

    有關專家指出,這次修改法律從更高的立法層面對確認“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意見”,説明立法者充分吸收了司法實踐經驗。

    增加技偵、密查規定 規範偵查措施

    偵查活動是刑事訴訟活動刑事訴訟的重要環節,也是準確、及時打擊犯罪的重要手段。根據刑偵實踐需要,刑訴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技術偵查的規定:

    --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以及重大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利用職權實施的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可以採取技術偵查措施。

    --公安機關可以決定由特定人員實施秘密偵查,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秘密偵查措施、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汪建成説,在新形勢下,一些新型犯罪的不斷增加,一些犯罪出現了智慧化、國際化、組織化的新態勢。如果採取過去常規的偵查手段很難破案,必須借助一些高科技手段,運用一些高技術裝備、採用一些特殊手法來偵破犯罪,這就是需要技術偵查和秘密偵查寫入刑事訴訟法予以合法化。另一方面,也要強化對偵查措施的規範、制約和監督,防止濫用。

    賦予律師偵查階段辯護權 擴大法律援助範圍

    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而只有到了審查起訴、審判階段,才可以委託辯護人。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是刑事訴訟法的重要原則。考慮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個訴訟過程中均享有辯護權,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郎勝介紹。

    對於這一改動,劉昊律師表示,這意味著在偵查階段,律師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轉為“辯護人”。“律師在這一階段除進行從前規定的會見、提供法律諮詢、代為申訴控告等工作以外,還可以行使調查取證和提出辯護意見的權利,閱卷權也得到進一步的明確,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權益的維護力度將因此得到加強,會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刑訊逼供。”

    法律援助作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權的重要措施,在此次修法中得到進一步擴大。修正案草案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而現行刑訴法只是要求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

    此外,修正案草案對法律援助的範圍也擴大到“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也應當提供法律援助。”劉昊説,“擴大法律援助的範圍與途徑是立法機關進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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