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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修訂徵求意見 “聲音”將可申請商標註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09月02日 15時35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9月2日電(記者 陳菲)為加強商標管理,國務院法制辦2日公佈了商標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新生事物申請商標註冊的事例逐漸增多。與現有商標法的規定相比,此次徵求意見稿增加了“聲音”可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徵求意見稿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和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徵求意見稿規定,下列八類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軍徽、勳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及其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種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或者産地等特點産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根據徵求意見稿的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此外,徵求意見稿還規定,下列三類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

    公眾可以在2011年10月8日前,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或者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國務院法制辦,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平安裏西大街33號(郵政編碼:100035),並請在信封上註明“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徵求意見”字樣。如果發送電子郵件,則將意見發送至:shangbf@chinala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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