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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改擬完善調解制度促進案結事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0月24日 21時25分   來源:新華社

以和為貴 訴調對接
——我國民訴法修改擬完善調解制度促進案結事了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崔清新)中華優秀傳統文化中“以和為貴”“調處息爭”等思想體現了中國人對待糾紛的一種態度,那就是遇到糾紛更願意通過訴訟外的渠道來解決。我國司法審判領域的民事調解制度極具中國特色,被國外司法界譽為“東方經驗”。

    2011年1月,人民調解法正式實施。2011年10月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考慮人民調解法的規定,進一步完善了調解與訴訟相銜接的機制。

    當前我國各類民事糾紛日益增多,能否發揮好調解的作用,將矛盾糾紛儘量解決在基層、解決在當地,這對及時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作用。修正案草案增加了先行調解的規定: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王勝明解釋説,調解作為解決糾紛的有效方式,具有程序簡便、方式靈活、自覺履行率高等優點。未經人民調解的糾紛,起訴到法院的,可以先行調解;經過人民調解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糾紛,起訴到法院的,也可以先行調解。

    據了解,全國各級法院近年來把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作為民事審判的工作原則。很多基層法院已經把調解作為民事案件審判的前置程序,直接減少訴訟案件量。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范愉認為,先行調解如果得到立法確認,甚至可以考慮以此整合現有的立案調解和小額訴訟程序,由法官進行指導或參與調解,在調解不成時由法官作出裁判,形成調解與快速裁決的整合。

    王勝明介紹,人民調解法中規定了對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經司法確認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為做好法律之間的銜接,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中,在特別程序中專門增加一節規定“確認調解協議案件”。明確規定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程序和法律後果。

    修正案草案規定,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由雙方當事人依照人民調解法等法律,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修正案草案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范愉表示,“立法對人民調解協議採用了由當事人申請確認的制度設計,旨在鼓勵當事人自覺履行,強調合意和自願對於調解的核心價值和意義,也有利於減少對司法資源的浪費。”

    “民訴法的修改,將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制度化、細則化,明確調解協議確認的性質屬於司法審查,經審查的調解協議産生強制執行力。”范愉説。

    有關專家也在修改民事訴訟法之際重申了訴訟調解的原則。“調解以當事人對自己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行使處分權為條件,所以必須堅持合法自願原則,決不能強調硬調、以拖促調、以判壓調。”

    專家認為,違背當事人意願進行的調解,不僅調解協議難以自動履行,而且不利於妥善化解矛盾,反而會嚴重損害法律權威和司法公信。同時,調解協議的內容和調解的程序均不能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民訴法修改注重法院快審快裁案件繁簡分流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從中不難看出,法律的修改更加注重法院快審快裁、案件繁簡分流。

    近些年,全國各級法院在法官人數沒有明顯增加的情況下,案件數量卻在逐年大幅增長。最高人民法院的統計顯示:2005年,全國18.9萬名法官共審執結案件837萬件,到了2009年,全國19萬名法官審執結案件達到了1054萬件,2010年更是達到近1100萬件的歷史新高。

    “訴訟爆炸”使得案件快審快裁、繁簡分流,成為擺在各級法院面前的現實問題。

    專家指出,民事案件中不少是事實清楚、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完善簡易程序對於提高審判效率,減低當事人訴訟成本,合理利用司法資源,具有重要作用。

    為及時解決面廣量大的民事糾紛,根據一些地方的試點探索並借鑒國外好的做法,民訴法修正案草案中,就適用簡易程序的部分案件,開創性地設立了小額訴訟制度。修正案草案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標的額人民幣五千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根據當事人有權處分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原則,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對簡單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同時,修正案草案中還明確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送達文書、審理案件。

民訴法修訂:法院不受理案件也要給個明確説法

    新華社北京10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24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規範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程序,要求法院因不符合起訴條件不受理案件,也要出具裁定書,給當事人一個明確的説法,保障當事人的起訴權利。

    修正案草案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人民法院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專家介紹,在實際工作中,有的法院工作人員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只是口頭告知當事人,並不出具書面的裁定。而現行民事訴訟法規定,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但當事人由於沒有裁定書,因而無法上訴,訴權受到侵害。民訴法修正案草案對此作出規定,要求法院對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要作出裁定,這是對當事人訴權的一種保護。

    “進一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是這次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要指導思想。為此,修正案草案還完善了開庭前的準備程序,分情形規定了不同的處理方法:一是對當事人沒有爭議,可以適用督促程序的,轉入督促程序;二是對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採取調解等方式及時解決糾紛;三是根據案件性質,確定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是需要開庭審理的,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明確爭議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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