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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刑事訴訟法修改:公正與效率的辯證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0月26日 07時21分   來源:人民日報

丁明 製圖

    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勢必影響到司法資源的配置。在當前大量糾紛進入司法程序的現實情況下,如何更好配置司法資源,在保證司法公正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提高訴訟效率,完善審判程序,關係到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改的價值權衡。

    為了達到完善審判程序的目的,此次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第一審、第二審程序,以及死刑復核程序等問題作出了調整和完善。

    改革簡易程序 著眼繁簡分流

    “在我們基層法院,60%—70%的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在談到簡易程序的重要性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臧德勝坦言,在案件總量比較大的前提下,如何改革簡易程序,實現“繁簡分流”顯得很重要,“讓簡單的案件審理起來效率更高,才能讓法官騰出更多的時間和精力處理疑難複雜的案件。”

    “1996年刑事訴訟法修改,在普通程序之外增設了刑事訴訟簡易程序,但這一改革對實現訴訟效率的提高、案件分流的功用有限,因此法院迫切需要一個多樣化的刑事簡易程序。”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法學會訴訟法學研究會副會長陳衛東表示,刑事訴訟法的修改要著眼于建立繁簡分流審判體系。

    根據司法實踐需要,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建議將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範圍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認罪”案件,即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此舉被認為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有助於提高訴訟效率。

    但是,臧德勝表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七十六條關於簡易程序的規定,並沒有完全實現“簡單案件簡易審”的目的。根據該條規定,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適用簡易程序,但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事實上和普通程序沒有本質區別,只是換了個名字而已。”臧德勝説。

    此外,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七十六條還規定,“使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臧德勝認為此舉不利於節約司法資源,“大部分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沒有實質爭議,審理起來時間也很短,如果每起案件都要派員出席,檢察院負擔會很大,也不利於法院方便快捷地安排開庭時間。”

    全國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委員會委員戴玉忠也認為,簡易程序的目的就是使某些案件程序簡化,提高司法效率、降低成本,不光是法院的問題,也涉及檢察院的工作成本。“沒有必要要求檢察機關都必須出庭,原來第175條規定檢察機關可以不出庭,現在又規定了出庭,這並沒有減少工作量。”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法官孫燕則認為,簡易程序也是對當事人權利的處分,不能因效率犧牲公正。“從二審的角度來看,部分上訴案件是因為在適用簡易程序的過程中簡單草率,忽略了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護,在被告人意見沒有充分表達的情況下就判了,致使被告人上訴,對節約司法資源起到了適得其反的作用。”

    適當延長審限 明確中止審理

    “在一些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我們覺得很頭疼的問題就是審限不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劉瀚陽告訴記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20日;一審和二審案件的審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法定特殊情形的,經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民事案件一審的審限一般為6個月,二審一般為3個月,相比而言,刑事案件的審限無疑太短了。”劉瀚陽説。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龔學平認為,要按照級別管轄標準,設定不同級別法院的審限。龔學平介紹,根據抽樣調查,上海市基層法院每起案件平均審理的天數在53天到89天之間,而中級人民法院審結的時間是在129天到242天之間。他建議,對於一審普通刑事案件的審限,基層法院限定為2個月,中級法院為5個月比較合理。

    針對這一問題,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七十三條、第八十二條、第八十四條作出規定,適當延長了第一審、第二審的審理期限。

    “審限太短的問題,在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尤其是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中表現比較突出。”臧德勝舉例説,比如一起按照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當事人就民事部分願意調解並賠償相應損失,但是在20天的審限裏湊不齊錢,無法按期結案,那就只有兩種選擇:要麼轉為普通程序,要麼放棄調解,直接判決。臧德勝希望刑事附帶民事的案件能夠單獨設定審限。

    龔學平介紹,根據上海市的調查,實踐中刑事和解案件的審理天數平均需要93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需要72天。因此,為了確保和解、調解的成功率,龔學平也建議適當延長這兩種案件的審限,也就是在以往規定審限的基礎上再延長一個月為好。

    但是也有法官認為,延長審限容易造成超期羈押的問題,不利於被告人權利的保護。

    此外,在中止審理的問題上,由於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對於中止原因長時間存在的案件沒有具體規定,使得這些案件懸置於法院,造成大量審判資源的閒置或浪費。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則調研報告建議,中止審理的案件不能無限期中止,長時間中止的案件應退回檢察院,待中止審理的原因消除後由檢察院重新起訴。該課題組主張期限限定為1年,即中止審理的原因自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仍未消失的,由公訴機關撤回起訴,待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重新起訴。這樣可以較好地兼顧被告人、被害人、檢察院和法院各方的利益。

    推動量刑規範 杜絕程序瑕疵

    去年10月1日起,全國法院全面試行量刑規範化改革,各級人民法院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建立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對此也有所體現。

    根據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第七十條的規定,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案件情況和定罪、量刑發表意見並且可以互相辯論。審判長在宣佈辯論終結後,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

    此外,修正案(草案)第六十四條還增設了開庭以前的準備程序,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光權認為此舉提高了庭審的訴訟效率,而且使得被告人的權利充分得到保障。同時,他還建議增設一些規定,將庭前證據交換主要限于書面證據,以免複雜案件的證據太多,導致庭審曠日持久,並建議在開庭以前考慮增設證據交換制度,以及被告人有限的閱卷權利。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王洪昭認為,在一審案件開庭前的準備程序中,尤其在非法證據排除問題上,應該讓人民陪審員也參與進來。“法律既然規定了人民陪審員和審判員享有同等權利,那麼除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規定的案件之外,人民陪審員也有權對證據的合法性問題進行判斷,否則認定非法證據行為本身就可能産生程序上的瑕疵,導致審判失誤。”王洪昭進一步建議,應該嚴格區分審判程序與非法證據認定程序,並強化對證據材料證明力的認定。

    “這次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是改革開放以來,刑事訴訟制度的又一次重大改革。”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陳斯喜總結,這次修改的特點,一是更加注重公民權利的保障,從修改的條文當中可以看出一系列的修改都是為了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權利;二是更加注重司法公正,這次修改完善了證據制度、強制措施、辯護制度等等,目的都是為了更好地促進司法公正;三是更加注重司法效率,這個方面主要體現在對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的擴大,現在司法機關負擔越來越重,人少案多的情況越來越突出,在這種情況下,一方面要保障司法公正,另一方面也需要提高司法效率。

    “刑事訴訟法修改通過以後,一定能進一步完善刑事訴訟制度,對司法公正、保護公民權利等方面都會有比較大的促進。”陳斯喜説。 

    ■草案亮點

    亮點一:調整簡易程序適用範圍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公訴案件和對自訴案件的簡易程序。根據司法實踐需要,修正案草案將簡易程序審判的案件範圍修改為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認罪”案件,即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的案件。其中,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仍維持現行規定的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同時,為強化制約和檢察職能,修正案(草案)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判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都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亮點二:完善第一審、第二審程序

    對於第一審程序,根據司法實踐和實際需要,修正案(草案)完善了起訴案卷移送制度,規定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應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完善開庭前的準備程序,增加規定審判人員在開庭以前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問題了解情況和聽取意見;在法庭審理程序中增加規定量刑的內容;增加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處理作出決定。

    對於第二審程序,為保證案件的公正處理,明確二審開庭的案件範圍。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當事人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的上訴案件等,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為避免反復發回重審,建議完善發回重審制度,增加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於判決事實不清楚、證據不足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第二審人民法院經過審理,仍然認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亮點三:完善死刑復核程序

    根據死刑復核程序的性質,為進一步保證死刑復核案件質量,修正案草案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作出核準或者不核準死刑的裁定。對於不核準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發回重新審判或者通過提審予以改判。同時,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聽取辯護人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記者 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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