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10日電 新聞出版總署日前印發了《關於嚴防虛假新聞報道的若干規定》,要求新聞機構建立健全內部防範虛假新聞的管理制度、糾錯和更正制度,完善虛假失實報道的責任追究制度。
《規定》共分為五條,分別從新聞記者採訪的基本規範、新聞機構管理的基本職責、虛假報道的處理規則和法律責任追究等四個方面對防止虛假報道做出規定。《規定》要求,記者必須持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新聞記者證採訪;必須堅持實地採訪,不得依據未經核實的社會傳聞等非第一手材料編發新聞;開展批評性報道至少要有兩個以上不同的新聞來源,並在認真核實後保存各方相關證據,確保新聞報道真實、客觀、準確。針對目前媒體未經核實使用網絡信息編寫報道造成嚴重虛假新聞等問題,《規定》要求,“新聞機構要嚴格使用社會自由來稿和互聯網信息制度,不得直接使用未經核實的網絡信息和手機信息,不得直接採用未經核實的社會自由來稿”。
《規定》還明確要求,新聞機構須建立健全虛假失實報道的糾錯和更正制度,完善虛假失實報道的責任追究制度。凡經調查核實認定報道存在虛假或者失實的,新聞機構應當在本媒體上及時發表更正,消除影響。
新聞出版總署相關負責人指出,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將加強行政監督,嚴肅查處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虛假失實報道,對違反《規定》的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