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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辦就《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1月16日 07時01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15日電(記者陳菲、董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修訂後的《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條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飼料質量安全面臨更高要求

    問:為什麼要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

    答:現行條例自1999年公佈施行以來,對加強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管理,提高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質量,促進飼料工業和養殖業的發展,維護人民身體健康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食品、農産品質量安全意識的日益增強,特別是食品安全法、農産品質量安全法進一步完善了我國食品、農産品的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質量安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對現行條例進行修改、完善,著重解決好以下問題:一是明確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以及生産經營者的質量安全責任,建立各負其責的責任機制;二是進一步完善生産經營環節的質量安全控制制度,解決生産經營者在生産經營過程中不遵守質量安全規範的問題;三是進一步規範飼料的使用,解決養殖者不按規定使用飼料、在養殖過程中擅自添加禁用物質的問題;四是完善監督管理措施,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

    管理部門不履責 直接責任人有望追刑責

    問:在完善政府、飼料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方面,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進一步明確政府及飼料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責,完善責任機制,對於保證飼料質量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為此,在現行條例規定的飼料管理部門監管職責的基礎上,條例作了以下完善:

    一是增加了地方人民政府的監管職責。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監督管理機制,保障監督管理工作的開展。

    二是完善了飼料管理部門的職責。規定:農業部和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對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狀況進行監測,根據監測情況發佈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預警信息;農業部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宣傳,指導養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

    三是增加了飼料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的法律責任。規定:農業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産企業採購原料應當查驗和記錄

    問:飼料生産質量安全控制是飼料質量安全的第一道防線,如何防止飼料生産過程中出現質量安全問題是人民群眾關注的焦點之一。對此,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生産企業是飼料質量安全的第一責任人,生産環節質量安全是飼料質量安全的源頭保障。為了保證生産環節質量安全,條例進一步完善了各項質量安全控制制度:

    一是增加了生産企業採購原料的查驗和記錄製度。規定:生産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對採購的原料進行查驗或者檢驗,並如實記錄原料的名稱、産地、數量、保質期、許可證明文件編號等。

    二是完善了生産過程的質量安全管理措施。規定:生産企業應當按照産品質量標準、質量安全管理規範和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範,對生産過程實施有效控制並實行生産記錄和産品留樣觀察制度;禁止使用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産飼料。

    三是明確了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包裝和標簽要求。規定:出廠銷售的飼料、飼料添加劑應當包裝;包裝上應當附具標簽,標明産品名稱、原料組成、貯存條件、使用説明、注意事項等內容。

    經營者不得對飼料拆包、分裝

    問:當前,我國飼料經營者數量多、分佈廣、規模小,近年來也出現了一些販假售假、非法加工、添加違禁物質等引起的飼料質量安全事故。為解決這些問題,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了進一步規範飼料經營行為,加強監督管理,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完善了進貨查驗制度。規定:經營者進貨時應當查驗産品標簽、産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和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禁止經營用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佈的飼料原料目錄、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和藥物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以外的任何物質生産的飼料。

    二是規定經營者不得對飼料、飼料添加劑進行拆包、分裝,不得進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質。

    三是增加了産品追溯制度。規定:經營者應當建立産品購銷臺賬,如實記錄購銷産品的名稱、許可證明文件編號、規格、數量、保質期、購銷時間等,購銷臺賬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規範飼料使用 防止非法添加

    問:在動物養殖過程中,養殖者不按規定使用飼料、飼料添加劑,向飼料中添加“瘦肉精”等違禁物質的現象時有發生,直接影響動物産品質量安全。對此,條例規定了哪些針對性措施?

    答:進一步規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安全使用,防止非法添加,保障動物産品質量安全,是條例重點解決的問題之一。對此,條例作了以下規定:

    一是明確了禁止使用物質的種類。規定:禁止使用農業部公佈禁用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養殖動物;禁止在反芻動物飼料中添加乳和乳製品以外的動物源性成分;禁止使用無産品標簽、無産品質量標準、無産品質量檢驗合格證的飼料、飼料添加劑。

    二是規範了養殖者的使用行為。規定:養殖者應當按照産品使用説明和注意事項使用飼料,使用飼料添加劑的,應當遵守飼料添加劑安全使用規範。

    三是特別加強了對自配飼料的管理。規定:養殖者使用自行配製的飼料的,應當遵守自行配製飼料使用規範,並不得對外提供。

    不良記錄生産經營者名單將公佈

    問:在及時有效查處違法行為、加大對違法行為的震懾和打擊力度等方面,條例有哪些規定?

    答:為了確保各項管理制度落到實處,根據執法實踐的需要,條例進一步完善了監督檢查措施,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一是完善了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制度。規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實施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建立監督管理檔案。

    二是建立了生産經營者的質量安全信用制度。規定:農業部和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公佈監督抽查結果,並可以公佈具有不良記錄的生産經營者名單。

    三是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違法生産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最高可處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撤銷相關許可證明文件,生産企業負責人10年內不得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産經營活動;違法經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最高可處貨值金額5倍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使用農業部公佈禁用的物質以及對人體具有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其他物質養殖動物的,最高可處10萬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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