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24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24日公佈4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社會廣泛關注的河南“瘦肉精”案、上海“染色饅頭”案等重要案件。
劉襄、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劉鴻林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基本案情:劉襄、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劉鴻林都為個體工商戶。2007年初,被告人劉襄與被告人奚中傑在明知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是國家法律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且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的生豬流入市場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況下,為牟取暴利,二人商議:雙方各投資五萬元,劉襄負責技術開發和生産,奚中傑負責銷售,利潤均分。同年8、9月份,劉襄在湖北省襄陽市谷城縣研製出鹽酸克侖特羅後,與奚中傑帶樣品找到被告人陳玉偉、肖兵對樣品進行試驗、推銷。肖兵和陳玉偉明知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的生豬流入市場後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危害,仍將劉襄生産的鹽酸克侖特羅出售給收豬經紀人試用,得知效果良好後,將信息反饋劉襄、奚中傑。此後,劉襄等人開始大量生産、銷售鹽酸克侖特羅。截至2011年3月,劉襄共生産、銷售鹽酸克侖特羅2700余公斤,銷售金額640余萬元。奚中傑與劉襄共同銷售,以及從遲名華(另案處理)等人處購買後單獨銷售鹽酸克倫特羅共1400余公斤,銷售金額440余萬元。肖兵從劉襄處購買鹽酸克侖特羅1300余公斤並予以銷售,銷售金額300余萬元。陳玉偉從劉襄處購買鹽酸克侖特羅600余公斤,按照一定比例勾兌澱粉後銷售,銷售金額200余萬元。被告人劉鴻林明知鹽酸克侖特羅的危害,仍協助劉襄從事購買原料和鹽酸克侖特羅的生産、銷售等活動。五名被告人生産、銷售的鹽酸克侖特羅被分佈在八個不同省市的生豬養殖戶用於飼養生豬,致使大量含有鹽酸克侖特羅的豬肉流入市場,給廣大消費者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並使公私財産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裁判結果: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人劉襄、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劉鴻林明知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生豬對人體的危害,被國家明令禁止,劉襄、奚中傑仍大量非法生産用於飼養生豬的鹽酸克侖特羅並銷售,肖兵、陳玉偉積極參與試驗,並將鹽酸克侖特羅大量銷售給生豬養殖戶,劉鴻林協助劉襄購買部分原料、幫助生産、銷售鹽酸克侖特羅,致使使用鹽酸克侖特羅飼養的生豬大量流入市場,嚴重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致使公私財産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社會危害極大,影響及其惡劣,五名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係共同犯罪。劉襄、奚中傑、肖兵、陳玉偉均係主犯,劉鴻林係從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現,依法應當減輕處罰,依法判處被告人劉襄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奚中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處被告人肖兵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判處被告人陳玉偉有期徒刑十四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判處被告人劉鴻林有期徒刑九年。
孫學豐、代文明銷售偽劣産品案
基本案情:2008年9月至10月,原河北省張北縣鹿源乳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代文明將受“三鹿奶粉事件”影響而被客戶退貨的奶粉藏匿。2010年5月,無業人員孫學豐聯絡代文明,表示要購買代文明藏匿的奶粉,並因奶粉超過保質期要求更換包裝。代文明將38噸奶粉更換外包裝後銷售給孫學豐,銷售金額共計42.56萬元。孫學豐將該奶粉以62.51萬元的價格轉售給他人。經鑒定,該38噸奶粉中三聚氰胺的含量嚴重超標。
裁判結果:河北省張北縣人民法院一審、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人孫學豐、代文明明知超過保質期的奶粉屬偽劣産品,仍銷售牟利,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偽劣産品罪。根據銷售金額,判處被告人代文明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85.12萬元;判處被告人孫學豐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125.02萬元。
葉維祿、徐劍明、謝維銑生産、銷售偽劣産品案
基本案情:上海盛祿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葉維祿為提高銷量,在明知蒸煮類糕點使用“檸檬黃”不符合《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的情況下,仍于2010年9月起,購進“檸檬黃”,安排生産主管謝維銑組織工人大量生産添加“檸檬黃”的玉米饅頭。盛祿公司銷售經理徐劍明將饅頭銷往多家超市。經鑒定,盛祿公司所生産的玉米饅頭均檢出“檸檬黃”成分,係不合格産品。2010年10月1日至2011年4月11日,盛祿公司共生産並銷售添加“檸檬黃”的玉面饅頭金額共計62萬餘元。同期,盛祿公司還回收售往超市的過期及即將過期的饅頭,重新用作生産饅頭的原料,並以上市日期作為生産日期標注在産品包裝上。
裁判結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一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盛祿公司違反國家關於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生産、銷售添加“檸檬黃”的玉面饅頭,以不合格産品冒充合格産品,銷售金額62萬餘元,被告人葉維祿作為盛祿公司的主管人員,被告人徐劍明、謝維銑作為盛祿公司的直接責任人員,均已構成生産、銷售偽劣産品罪。因盛祿公司已被吊銷營業執照,依法不再追究單位的刑事責任。葉維祿係主犯;徐劍明、謝維銑係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徐劍明、謝維銑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葉維祿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65萬元;判處被告人徐劍明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被告人謝維銑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0萬元。
王二團、楊哲、王利明玩忽職守案
基本案情:王二團、楊哲、王利明作為沁陽市柏香動物防疫檢疫中心站的工作人員,違反職責,疏于職守,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防疫法》和河南省有關規定,對出縣境生豬應當檢疫而未檢疫,運輸工具應當消毒而未消毒,且未進行鹽酸克侖特羅(俗稱“瘦肉精”)檢測的情況下,違規出具有關合格證明,致使3.8萬頭未經檢測的生豬運往部分省市,其中部分生豬係使用“瘦肉精”飼養的生豬。此外,王二團、王利明委託或默許不具備檢疫資格的牛利萍代開有關合格證明。
裁判結果:河南省沁陽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河南省焦作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認為,被告人王二團、楊哲、王利明身為動物防疫、檢疫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導致大量未經檢疫、消毒和“瘦肉精”檢測的生豬流入市場,危害消費者身體健康,擾亂食品市場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均已構成玩忽職守罪,且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根據各被告人職責大小,所開證明涉及生豬數量,判處被告人王二團有期徒刑六年,判處被告人楊哲有期徒刑五年,判處被告人王利明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