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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分析:校車安全全面納入法制軌道尚任重道遠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11日 16時43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11日電(記者南辰)為了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車幼兒、學生的人身安全,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起草了《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從2011年12月11日開始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見,可在2012年1月11日前通過各種方式提出。

    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11日公佈的關於《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的説明中指出:近來多次發生的校車安全事故,造成未成年人重大傷亡,教訓慘痛。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關切,國務院領導同志要求有關部門迅速起草校車安全條例,將校車安全問題納入法制軌道。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抓緊調查研究,總結一些地方加強校車安全管理的實踐經驗,針對保障校車安全亟須從制度上解決的主要問題,起草了《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進一步廣泛徵求意見。

    記者注意到,此時,距國務院領導在11月27日召開的第五次全國婦女兒童工作會議上對校車安全問題作出重要講話尚不足半月。這一高效的立法速度足以證明立法解決國內校車安全問題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也充分證明了民生問題的分量。

    研究《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可以發現,校車安全問題首次在國務院條例層面系統地從制度、措施上得到梳理:明確了校車安全管理體制,強化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明確了學校和校車服務提供單位保障校車安全的責任;強調建立健全校車安全標準體系,從源頭上保障校車安全;明確對校車使用實行許可制度,確保校車使用安全;強調嚴格校車駕駛人的資格條件和駕駛行為規範;強調強化校車通行的安全保障;強調保障學生的乘車安全;明確了法律責任,嚴格責任追究。

    尤其是有關部門順應民意迅速回應民生期待,在徵求意見稿中對校車賦予優先通行、停車不得超越、在消除違法行為的前提下先放行後處罰等“特權”,並表示將抓緊制定專用於幼兒的校車安全國家標準等非常有針對性的舉措,無疑將從各方面對移動的校舍起到一定的加固作用。

    然而我們也應當意識到,推出《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僅僅是把校車安全問題納入法制軌道的開始。下一步,草案還要經過民意和民智的完善。再放眼未來,在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比條例級別更高且與校車安全相關的還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刑法等等。這些法律要不要及時針對校車安全問題的現狀作出調整,以及有沒有必要針對校車安全推出專門的法律,地方如何結合當地特色推出自己的校車安全管理規定等,這些都需要各級立法部門本著科學立法的態度加以考量。

    例如,甘肅正寧校車慘劇發生後,全國人大代表周洪宇就曾表示,可先推動國務院或部委出臺校車管理條例,待條件成熟後再由全國人大制定類似校車安全法是可行的辦法。

    應當看到,把校車安全問題納入法制軌道可以更清晰地明確地方政府和部門的法律責任,嚴格各個環節的責任追究制度,利於提升校車安全。但是立法完成之後,法規能不能得到各方嚴格執行將決定校車制度的成敗。

    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中,明確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校車安全管理負“總責”。尤其是第五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校車安全管理職責,致使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校車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這意味著校車安全問題將成為依法考核地方官員的一把尺子。記者認為,在已經明確責任主體的背景下,如果再有幼兒、學生群死群傷的惡性校車事故,一定要用最嚴厲的問責機制維護法規的尊嚴和政府的威信。相關官員、校方領導有沒有觸犯瀆職罪或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應當納入法律監督的視野。

    “一切為了學生;為了一切學生;為了學生(的)一切。”這是前不久記者在雲南曲靖走基層時在一所校園中看到的宣傳語。在距離中越邊境不遠的那所校園中,一所已經被確定為D級危房的校舍即將被拆除重建。記者相信,只要各界忠實地秉承這樣的原則,在《校車安全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推動下,中國各地的移動校舍也有望變得越來越安全。

 
 
 相關鏈結
· 校車安全條例草案:隨車照管人五項職責保障安全
· 法制辦公佈《校車安全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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