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0日電 中華民族五千年文明史傳承和積累了極為豐富的文化遺産,既有文物、典籍等物質形態的文化遺産,也有口頭文學、傳統藝術、節慶禮儀、民俗活動、民間工藝等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這些文化遺産刻錄著中華民族在長期歷史進程中形成的價值觀念和審美理念,是民族悠久歷史的稀世物證,是文化延續和傳承的重要載體。保護文化遺産就是保護中華民族賴以生存發展的文化根基,對於繼承和發揚民族優秀文化傳統、增強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決定》對加強文化遺産保護提出了明確要求,強調要“加強文化典籍整理和出版工作,推進文化典籍資源數字化”,“加強國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遺産地、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建設,抓好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傳承”。
第一,提高文物保護水平。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科學規劃,保障投入,加大力度,切實保護好中華民族的文化瑰寶。繼續實施重點文物保護工程,採取有力措施搶救瀕危文物古跡,重視重要革命文物的收集和革命歷史遺跡的保護,完善重大建設工程中的文物保護制度,做好基本建設中搶救性文物保護和考古挖掘工作,加大館藏文物、水下文物的保護力度。繼續搞好文物資源調查,健全文物普查、登記、建檔、認定制度,開展全國國有可移動文物普查、中國海外流失文物調查和民間收藏文物調查,編制國家珍貴文物名錄,推進文物保護法制化和標準化建設,利用信息技術提升文物科學研究水平和技術創新支撐能力。加強文物保護基礎設施建設,強化文物安全防範設施,提高文物安全防範能力。
第二,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傳承。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産普查、建檔制度和代表性傳承人認定制度,完善非物質文化遺産名錄體系,編制非物質文化遺産資源圖譜,制定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分類保護標準和規劃,建設覆蓋全國的數字化保護系統和平臺。對瀕危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和年老體弱的代表性傳承人實施搶救性保護,對具有一定市場前景的非物質文化遺産項目實施生産性保護,對非物質文化遺産集聚區實施整體性保護。統籌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加大西部地區和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力度,建立長效傳承機制。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利用設施,不斷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産的科學保護。
第三,加強中華古籍保護與出版。認真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繼續實施文化典籍編纂出版重大工程,推進文化典籍資源數字化。完善《國家珍貴古籍名錄》,完成清史纂修任務,推進《中華醫藏》和新版古籍基本叢書出版,編纂《中國少數民族古籍總目提要》,系統整理散失海外的中華古籍珍本。改善古籍保管條件,開展古籍修復工作。
第四,拓展文化遺産傳承利用途徑。正確處理保護與利用、傳承與發展的關係,促進文化遺産資源在與産業和市場的結合中實現傳承和可持續發展。鼓勵各地積極發展依託文化遺産的旅遊及相關産業,發展特色文化服務,打造特色民族文化活動品牌。深入挖掘文化遺産的歷史文化價值和科學研究價值,推動文化遺産信息資源、數字資源開發利用,提升中華文明展示水平和傳播能力。鼓勵對工業遺産、文化景觀、考古遺址公園進行綜合開發利用。推動文化遺産教育與國民教育緊密結合,充分利用民族傳統節日和“文化遺産日”開展文化遺産保護宣傳展示活動,增強全社會文化遺産保護自覺性。參與文化遺産保護國際交流合作,宣傳我國文化遺産保護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