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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強調工會組織作用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1年12月26日 16時38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胡浩)26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三次審議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強調發揮工會組織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

    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條規定,工會組織依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修正案草案三次審議稿中增加規定,用人單位制定或者修改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工會組織的意見。

    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認為,在勞動合同法中,關於工會組織的權力和作用有類似表達。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三次審議稿的這一修改進一步強調了工會組織在職業病防治中的角色和作用,對於更好地發揮工會組織的組織優勢進行職業病防治,維護勞動者權益有積極作用。

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胡浩)26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三次審議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新增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對本行政區域的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統計和分析調查。

    據了解,目前,我國職業病防治情況底數不清,職業病危害和患者實際人數等情況缺乏準確統計。針對這一情況,部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提出,建議規定主管部門定期開展職業病防治情況統計調查,為依法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提供依據。

    根據衛生部報告,2010年我國新報告職業病例2.7萬餘例,比2009年增加50%。截至2010年底,全國累計報告職業病75萬例。

    中國疾控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所長李濤指出:“由於當前我國職業健康監護水平估計不到10%,相當大的職業人群沒有被健康監護系統覆蓋,也就意味著相當一部分的潛在職業病人沒有被及時發現。” 

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國家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建設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胡浩)針對目前我國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建設滯後的情況,26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三次審議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的建設。

    專家介紹,職業病診斷機構少,是職業病診斷的障礙之一。目前,我國共有職業病診斷機構489家。全國還有60多個地市沒有職業病診斷機構,甚至個別省份全省份範圍內只有1家職業病診斷機構。

    針對這一問題,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相關規定,一方面明確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同時規定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均可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衛生部部長陳竺此前就修正案草案一審稿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説明時説,這增加了勞動者自主選擇診斷機構的機會。 

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再次為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尋找救助措施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胡浩)26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第三次審議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在前兩次的基礎上,再次增加條款,為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尋找救助渠道。

    一些曾在非正規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一旦用人單位解體或無法確認勞動關係,他們的職業病救治和生活保障成為難題。目前,這部分人員主要通過地方政府救助解決其醫療和生活困難。

    二次審議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對此增加規定:“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修正案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採取其他措施,使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三易其稿”——職業病防治法律保障逐漸明晰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胡浩)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三次審議稿26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審議。經過“三易其稿”,法律草案愈加完善,以人為本、以法律制度為保障的紅線貫穿始終,職業病防治各環節的保障措施更加到位。

    職業病防治,誰是責任人?

    職業病防治,涉及國家行政機關、用人單位、勞動者等各方面,究竟誰應當對職業病防治負責?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一審稿中,明確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用人單位負責、行政機關監管、行業自律、職工參與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一審稿增加了可對用人單位加以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包括未在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時提供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隱瞞、毀損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結果等相關資料,或拒不提供職業病診斷、鑒定所需資料的等等。

    參與法律修改的中國疾控中心職業衛生與中毒控制所所長李濤指出,進一步強化用人單位在職業病診斷中的責任,通過具體的制度設計倒逼用人單位自覺履行提供職業病診斷所需資料,進而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的義務,正是此次修改職業病防治法過程中把握的總體思路之一。

    延續這一思路,二審稿中增加了“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要求,嚴格遵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落實職業病預防措施,從源頭上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職業病防治所需的資金投入,不得擠佔、挪用,並對因資金投入不足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同時,二審稿提高了部分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如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時未告知勞動者職業病危害真實情況的,可以在警告外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而原來的標準是二萬元至五萬元。此外, 二審稿還單獨增加了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職業病診斷,如何進行?

    職業病診斷難、鑒定難,是職業病防治中遇到的“瓶頸”之一,張海超“開胸驗肺”事件,正是職業病診斷和鑒定難的現實體現。

    職業病診斷鑒定難,難在哪?一方面,職業病診斷機構過少;另一方面,勞動者往往無法掌握職業病診斷需要的資料,例如職業危害接觸史、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情況等。

    針對這兩個難題,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一審稿修改了相關規定,一方面明確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同時規定符合條件的醫療機構均可取得職業病診斷資質。

    此外,修正案草案一次修改稿第四十四條明確,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拒絕勞動者進行職業病診斷的要求。這一規定一直保留于二次修改稿、三次修改稿。

    而在第三次審議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職業病醫療康復機構的建設。

    “職業病診斷機構數量對於勞動者就近申請職業病診斷、及時維權有意義。”北京義聯勞動法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黃樂平説,修正案草案的新規定,有助於降低職業病診斷機構的受理門檻,國家鼓勵和支持職業病康復機構建設,更能幫助職業病病人早日康復,回歸正常工作和生活。

    為改進職業病診斷程序,修正案草案一審稿專門增加了第四十八條、四十九條和五十條,規定了職業病診斷所需的各種資料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勞動者應該如何獲得。

    圍繞這些條款,二審稿和三審稿繼續進行完善。鋻於診斷鑒定機構的調查手段和能力可能有限,二審稿將工作場所現場調查交由安監部門進行,修改為“診斷、鑒定機構認為需要時,可以向安監部門提出,安監部門應當組織現場調查”。

    三次審議稿規定,診斷、鑒定機構可以選擇自行調查或者向安監部門提請調查,而且安監部門應在十五日內組織現場調查,使整個調查程序更加科學合理。

    黃樂平認為,三次修訂層層遞進,逐步完善,設計出有章可循的法律程序。診斷、鑒定程序的改進將大大便利職業病診斷和鑒定機構了解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情況,及時確定勞動者的職業病致病因素,有利於勞動者儘早獲得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無法確認勞動關係,怎樣更好獲得救治?

    根據衛生部報告,2010年我國新報告職業病例2.7萬餘例,比2009年增加50%。截至2010年底,全國累計報告職業病75萬例。與此同時,我國有2億多農民工,其中相當一部分人從事有毒作業。他們流動性大,勞動關係不固定,有許多在個體中小企業工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當病情得到診斷時,原來的用人單位早已解散或倒閉。這在客觀上造成這一人群如果罹患職業病,將難以得到救治。

    在聽取各方意見,並經同財政部、民政部研究後,二審稿中增加規定:“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考慮到目前一些地方醫療救助水平較低,難以滿足職業病病人的救治需要,應進一步採取措施使這部分職業病病人得到醫療救治,三審稿在該條的基礎上,增加了一款:“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可以採取多種其他措施,使用人單位已經不存在或者無法確認勞動關係的職業病病人獲得醫療救治。”

    在解答誰是職業病防治責任人、如何進行診斷和鑒定、以及無法確認勞動關係如何獲得救治等問題的同時,“三易其稿”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還逐步明確了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進一步加強工會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地位、明晰了監管機構的法律責任。

    對於歷經三次修改的職業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黃樂平認為,開明立法、廣泛聽取社會意見的修改過程,更有利於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使職業病防治的法律保障逐漸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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