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30日電(記者 李志勇)北京市30日公佈了《北京市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實施細則(修訂),與2011年的規定相比,關於申請人申請有效期,以及因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發生小客車所有權轉移這兩方面的規定出現了重要變化。
根據新修訂的實施細則內容,2012年個人經搖號未取得配置指標的有效編碼保留3個月,在保留期內自動轉入下一次搖號基數,在保留期滿後需要繼續申請指標的,應在保留期滿之前,登錄指定網站或者在各區縣政府設置的對外辦公窗口進行確認,有效期將自動延長3個月。未在保留期滿之前進行確認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申請。超過3個月未進行確認的,需重新申請才能參加搖號。而2011年的規定為,個人經搖號未取得配置指標的有效編碼將一直保留,並自動轉入下一次搖號。
另一個重要變化是,因法院判決、裁定、調解發生小客車所有權轉移,申請在北京市辦理小客車轉移登記或由外地轉入北京時,獲得車輛的人也需要先獲得小客車指標才能為車輛上牌照。而根據2011年的規定,因法院判決、裁定發生財産轉移的已註冊登記的小客車可不用通過搖號直接上牌。
根據新修訂的實施細則內容,2012年小客車指標仍為24萬個,但與2011年相比,配置比例有所變化。2011年個人指標額度佔年度指標配額的88%,營運小客車指標額度佔年度指標配額的2%,其他單位指標額度佔年度指標配額的10%。而2012年,個人指標額度仍為88%,營運小客車指標額度上升為4%,其他單位指標額度佔年度指標配額下降為8%。
修訂後的實施細則對於出售、報廢名下小客車後獲得指標的規定也有了新內容。2011年的實施細則只規定了獲得更新指標後需6個月內辦理完成車輛登記手續,並沒有對申請指標的期限進行規定。而在2012年修訂後的實施細則中則新增加了這項內容,需要申請小客車更新指標的,應當自辦理完成車輛轉移、登出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更新指標申請。
對於2010年12月23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出售、報廢名下小客車但未申請更新指標的,可以自新實施細則(修訂)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更新指標申請。
同時,修訂後的實施細則仍然規定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也需通過搖號取得小客車指標。而北京市機關、全額撥款事業單位2012年不再新增公務用車指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