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31日電 記者31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近日制定的《政府採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中稱,2012年起,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簡稱各部門),在滿足機構自身運轉和提供公共服務基本需求的前提下,應當預留本部門年度政府採購項目預算總額的30%以上,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採購,其中,預留給小型和微型企業的比例不低於60%。
辦法稱,負有編制部門預算職責的各部門,應當加強政府採購計劃的編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業採購的具體方案,統籌確定本部門(含所屬各單位,下同)面向中小企業採購的項目。
辦法還稱,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中小企業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採購市場,政府採購活動不得以註冊資本金、資産總額、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額等供應商的規模條件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辦法強調,對於非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招標文件或者談判文件、詢價文件中作出規定,對小型和微型企業産品的價格給予6%至10%的扣除,用扣除後的價格參與評審,具體扣除比例由採購人或者採購代理機構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