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6日電(記者 周英峰)記者6日從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獲悉,自2001年實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以來,國務院部門共取消調整審批項目2183項,佔原有審批項目總數的60.6%。
十年來,我國全面清理審核行政審批項目。對國務院部門的審批項目先後進行了五輪全面清理,逐項進行審核論證。同時,各省(區、市)本級共取消調整審批項目3.6萬餘項,佔原有審批項目總數的68.2%。
在取消、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同時,對國務院部門擬新設的行政審批項目進行嚴格把關。十七大以來,聯席會議辦公室對40多部法律、行政法規起草修訂過程中涉及的60多項擬新設或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提出了明確的審核意見。一些地方也加強了對擬新設行政審批項目的審核把關。目前已初步建立了比較完善的新設行政審批項目審查論證機制。
十年來,為指導和規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我國先後制定了40多個政策規定和相關文件,使改革工作有章可循。據統計,全國已建立行政審批配套制度8000余項。目前,以行政許可法為核心,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相配套的行政審批法規制度體系已基本建立。
十年來,我國規範行政審批行為,強化行政審批監督制約機制。目前各地已建立政務服務中心2800多個,省、市、縣、鄉聯動的政務服務體系基本形成。全國31個省(區、市)都不同程度地開展了電子監察工作,浙江、湖南、江西、廣東、廣西、貴州等地實現了省、市、縣三級聯網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