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屆六中全會《決定》解讀:
為什麼要創新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運行機制?
新華社北京1月9日電 著重解決定位不清、活力不足、效率低下等問題,推動形成責任明確、行為規範、富有效率、服務優良的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運行機制,是深化文化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也是構建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重要內容。《決定》明確要求,必須“創新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運行機制”,並強調要“吸納有代表性的社會人士、專業人士、基層群眾參與管理”。
近年來,隨著以人為本的理念進一步深入人心和財政狀況的不斷改善,各地各有關部門對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建設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投入力度不斷加大,初步形成了比較完備的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網絡框架。同時也要看到,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只有良好的基礎設施硬體條件是不夠的,還需要建立有效的經費投入保障機制、嚴格的管理運行機制和科學的評價考核機制,切實解決“重硬體、輕軟體,重建設、輕管理,重條條塊塊、輕資源整合,重上級考核標準、輕群眾不同需要”等問題,以更好地發揮市場機制和社會力量的作用,提高公共文化資源使用效益,真正形成長效、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運行機制,最大限度地發揮其公共文化服務職能。
第一,只有創新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運行機制,確定以群眾為中心的服務導向,才能更好地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要看到,一些地方和公益性文化單位還在以傳統計劃經濟的觀點對待公共文化服務設施,與經費短缺相比,內部機制僵化問題同樣突出,管理行政化現象比較普遍,缺乏內在動力和活力,幹好幹壞一個樣,服務群眾的積極性不高。結果,有的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和內容老化,針對性不強,不能滿足群眾變化發展了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有的公共文化設施成為少數人自娛自樂的場所,廣大基層群眾不感興趣、無法參與。必須以新的視角、新的機制,科學調整、界定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的定位和職能,進一步明確服務規範和考評標準,切實把它們變成群眾文化活動的服務中心和指導中心。要賦予文化事業單位應有的自主管理權限,建立和完善現代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吸納有代表性的社會人士、專業人士和基層群眾參與對文化宮、圖書館、博物館等公共文化服務設施的監管。
第二,只有創新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運行機制,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才能更好地解決財政投入總量和投入效益問題。總體上看,目前文化建設特別是基層公共文化服務方面還存在較大的資金缺口,投入方式也比較單一。一是缺乏剛性的投入要求,一些基層文化單位財政撥款僅夠發工資和最基本的維持經費。二是缺少激勵機制和考評機制,錢投進去能否發揮應有的社會效益難以量化考核。三是經費結構不合理,在一些地方出現“有錢建、沒錢養”、“可以養人、無法幹事”的現象。中央或省市財政對區縣基層文化設施的投入主要是基建投資或專項補助,日常經費則由區縣財政負責。其結果就是一些文化設施建成後,由於基層財力緊張,又不得不將這些文化設施挪作他用或自收自支,甚至關門了事。必須在加大財政投入力度的同時,探索形成穩定高效的經費保障機制,確保公共文化設施日常經費來源;探索形成科學合理的投入績效評價機制,以向公眾提供服務的質量和數量確定財政補助數額,確保有錢能辦事、有人願幹事,使基層文化陣地正常運轉、持續發展。
第三,只有創新公共文化服務設施運行機制,推動共建共享,才能更好地發揮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效能。在推進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一些地方缺乏統一規劃、統籌協調,公共文化資源地方化、部門化、行政化,資金和項目分散投入、分割使用,“散、小、弱、無”,有的佈局不合理,有的配置標準低,有的處於閒置狀態,公共文化設施沒有得到充分整合和有效利用。必須著力優化公共資源配置,積極探索基層文化設施建設新路子、運行新機制,擴展功能、共建共享,推動形成融宣傳教育、文化娛樂、信息服務、科學普及、體育活動等於一體的文化中心,提高公共文化設施整體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