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石家莊1月11日電(記者王民)河北省1月1日起實施《河北省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食品生産經營及餐飲服務企業(單位)出現十一種情形且未被吊銷證照的,將被列入“黑名單”。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將對其實行嚴厲的監管,直至“黑名單”被解除。
這個辦法規定的十一種情形包括:在食用農産品種植、養殖、加工、收購、運輸過程中使用違禁藥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使用非食用物質和原料生産食品,違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産食品的;收購、加工、銷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産動物肉類及其製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産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加工銷售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及其製品的;生産、經營變質、過期、摻假摻雜偽劣食品的;倣冒他人註冊商標、生産許可標誌、編號或者其他産品標誌,倣造食品産地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生産經營食品的;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規定,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拒不接受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監督管理、抗拒執法的;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未及時消除重大安全隱患的;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有其他規定情形的。
這個辦法明確,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食品生産經營及餐飲服務企業(單位)將被嚴格監管:必須每月向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一次食品安全生産經營情況;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每月至少對其檢查一次;未整改或經整改仍不合格的,不得將其列為政府採購供應商;通報有關部門,依法嚴格限制其新建項目審批、核準、備案以及用地、證券融資、貸款等,暫停其享受的相關優惠政策。此外,列入“黑名單”企業再次被列入“黑名單”或者在“黑名單”期間整改不力的,將依法從重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