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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打涉槍涉爆犯罪——公安部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3月29日 17時56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3月29日電(記者 陳菲、鄒偉)儘管我國是世界上涉槍涉爆犯罪發案率最低的國家之一,近年來公安機關緝槍治爆取得了明顯成效,但涉槍涉爆犯罪形勢依然嚴峻。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發佈通告,敦促主動上繳非法槍爆物品,動員檢舉揭發涉槍涉爆違法犯罪線索。公安部也于日前部署專項行動,嚴打涉槍涉爆犯罪。針對此次嚴打涉槍涉爆犯罪,記者採訪了公安部有關負責人。

    涉槍涉爆犯罪呈現新情況、新問題

    問:經過近年來持續不斷地打擊整治,我國持槍、爆炸犯罪案件連年下降,為什麼還要開展緝槍治爆專項行動?

    答:經過近年來持續不斷地打擊整治,全國持槍犯罪、爆炸犯罪案件連年下降,持槍犯罪案件從2000年的近5000起下降至2011年的500余起,爆炸案件從2000年的4000余起下降至2011年的200余起。2011年,全國持槍犯罪、爆炸犯罪案件同比分別下降46%、39%,是歷年來下降幅度最大的。涉槍涉爆犯罪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儘管近年來緝槍治爆鬥爭取得了明顯成效,但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涉槍涉爆犯罪形勢依然嚴峻。要充分認識嚴防嚴打涉槍涉爆犯罪的極端重要性,統籌整合各部門、警種資源,充分發揮區域聯動、整體作戰優勢,堅決防止槍爆問題蔓延,堅決防止槍爆問題與其他違法犯罪問題合流,堅決防止發生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重特大涉槍涉爆案件和事故。

    主動交出非法槍爆物品,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問:發佈《通告》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核心內容是什麼?

    答:我國《槍支管理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對槍支、彈藥、爆炸物品作了嚴格的許可管理規定,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許可製造、買賣、運輸、儲存、持有槍支、彈藥、爆炸物品。《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對涉槍涉爆違法犯罪行為作了明確的處罰規定。為給違法犯罪嫌疑人、罪犯爭取寬大處理、改過自新的機會,《通告》中明確規定,自通告公佈之日起至5月31日前,投案自首或者主動交出非法槍爆物品的,可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違法犯罪人員有檢舉、揭發他人涉槍涉爆違法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以及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涉槍涉爆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依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同時,對逾期拒不投案自首、拒不交出非法槍爆物品的,《通告》中也明確規定,依法收繳並從嚴懲處。(小標題)非法製造、買賣槍支、彈藥,最高可判處死刑問:非法製造、買賣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的,依法應當受到什麼處罰?答:《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如,2009年12月,山西晉中市公安局查獲劉某非法製造炸藥30余噸,劉某案發後在逃,並繼續頂風作案,從事非法制販爆炸物品犯罪活動。2010年7月,劉某被抓獲歸案。同年11月,劉某因犯非法製造爆炸物罪,被依法判處死刑。《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條還規定:違反槍支管理規定,非法持有、私藏槍支、彈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小標題)窩藏、包庇者依法應當受到處罰問:窩藏、包庇涉槍涉爆違法犯罪分子的,依法應當受到什麼處罰?答:《刑法》第三百一十條規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如:2008年10月,高某等3人在河南省湯陰縣一齣租房內非法製造雷管,被公安機關查獲。為躲避公安機關查處,在王某知情的情況下,高某等人將100枚火雷管、4.9萬枚半成品雷管、15公斤黑索金炸藥和製造雷管工具埋入王某養雞場內。2010年4月,高某等3人因犯非法製造、買賣、儲存爆炸物罪,分別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12年、11年、9年,王某因犯包庇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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