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19日電(記者徐蕊、韓潔)記者19日從財政部獲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發佈通知,明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稅前扣除政策。
根據通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餘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餘額轉為當期收入。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餘額轉為當期收入。
此外,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符合稅收法律法規關於資産損失稅前扣除政策規定的,應衝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不足衝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兩部門表示,通知所稱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相關規定,並具有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頒發的經營許可證;以中小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當年新增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和再擔保業務收入佔新增擔保業務收入總額的70%以上;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的平均年擔保費率不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等。
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