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6日電(記者何雨欣、侯雪靜)記者26日從國家稅務總局獲悉,稅務總局近日下發公告,明確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
根據我國之前制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對符合相關稅收規定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稅務總局的公告,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時,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並與法定稅率之間換算成15%的實際減免稅額進行納稅申報。
稅務總局表示,制定這一規定主要是因為現行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填報時,不能直接反映應納稅所得額減免,只反映減免所得稅額。
此外,公告還強調,納稅年度終了後,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企業納稅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