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7日電(記者韓潔、徐蕊)記者7日從財政部獲悉,為加強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管理,財政部日前發文進一步明確了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和修購基金的提取比例。
根據這份名為《關於事業單位提取專用基金比例問題的通知》,財政部明確,從今年4月1日起,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單位年度非財政撥款結余的40%以內確定。中央級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在單位年度非財政撥款結余的40%以內核定。以上兩項,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記者了解到,財政部今年初修訂了《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已經明確事業單位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必須在非財政撥款的結轉資金中提取。此次發佈通知,則進一步限定了提取職工福利基金的比例。
通知指出,中央級事業單位修購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門根據單位收入狀況和核算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報財政部備案。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事業單位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實行固定資産折舊的事業單位不提取修購基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此外,地方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和修購基金的提取比例,由省級財政部門參照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