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銀川5月7日電(記者于瑤)為促進小型微型企業和“三農”發展,寧夏出臺規定,通過實施信貸資金專項切塊支持、財政性資金存放與貸款挂鉤等“二十條”政策措施,緩解小微企業和“三農”薄弱環節貸款難題。
根據自治區出臺的《關於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和“三農”發展的若干實施意見》規定,各銀行要對小型微型企業和涉農貸款單列信貸規模,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和“三農”的貸款不得少於信貸總量的20%,寧夏地方商業銀行中的寧夏銀行、石嘴山銀行要將絕大部分貸款用於支持小型微型企業,農業銀行寧夏分行、郵政儲蓄銀行寧夏分行、黃河農村商業銀行和縣農商行、農信社及村鎮銀行要將絕大部分貸款用於支持“三農”和小型微型企業。
為發揮財政性資金存放導向作用,寧夏要求,對國庫資金、專項資金、社保資金、住房公積金、非稅收入等各類財政性資金,依據支持小型微型企業、“三農”和向小額貸款公司批發貸款的額度、數量,均衡安排存放。對達不到貸款規模計劃的,按比例減少財政性資金存放;對超出貸款規模計劃的,按比例調增財政性資金存放。
寧夏還規定,存貸比達不到75%的地方金融機構,不得向區外金融機構存放同業款項,已辦理的存放資金要限期回籠。同時,不得辦理區外貸款業務,已辦理的要限期收回,用於當地貸款。
《意見》規定,各銀行要合理確定小型微型企業和涉農貸款利率浮動幅度,對發展前景好且信用較好的小型微型企業,要減少上浮幅度或執行基準利率,貸款利率最高上浮幅度不超過基準利率的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