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9日電(記者涂銘)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原局長王紀平在産品採購、招投標過程中以權謀私,從中貪污、收受他人賄賂超過1400萬元。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9日以貪污和受賄兩項罪名判處王紀平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公訴機關指控稱,2002年至2009年期間,王紀平單獨或夥同其弟弟、兒子等親屬,為他人在工程承攬、産品採購、工作調動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後多次收受山東浪潮商用系統有限公司及個人給予的款物共計價值435萬餘元。
此外,2002年至2004年10月間,王紀平利用職務便利,夥同北京鈺林天元公司法定代表人、長期與其有密切關聯的42歲女商人趙耘(另案處理),在採購稅控密碼器的過程中,貪污1047萬元稅控密碼器加價款。
法院審理後認為,王紀平的行為已經構成貪污罪與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的貪污千萬元公款中,除50余萬元無法認定外,其貪污和受賄的總金額仍達1400萬元以上。綜合各種情節,法院最終作出上述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