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22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22日發佈《關於辦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公佈了黃光裕等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犯罪和杜蘭庫、劉乃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犯罪等2個典型案例。
黃光裕等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犯罪案
2007年4月,中關村上市公司擬與鵬泰公司進行資産置換,黃光裕參與了該項重大資産置換的運作和決策。在該信息公告前,黃光裕決定並指令他人借用他人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並由其直接控制。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間,黃光裕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976萬餘股,成交額共計人民幣9310萬餘元,賬面收益348萬餘元。
2007年7、8月,中關村上市公司擬收購鵬潤控股公司全部股權進行重組。在該信息公告前,黃光裕指使他人以曹楚娟等79人的身份證開立相關個人股票賬戶,並安排其妻杜鵑協助管理以上股票賬戶。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黃光裕指使杜薇等人使用上述賬戶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1.04億余股,成交額共計13.22億余元,賬面收益3.06億余元。
期間,原北京中關村科技發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裁許鐘民明知黃光裕利用上述內幕信息進行中關村股票交易,仍接受黃光裕的指令,指使許偉銘在廣東借用他人身份證開立個人股票賬戶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賬戶,于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間,累計購入中關村股票3166萬餘股,成交額共計4.14億余元,賬面收益9021萬餘元。
許鐘民還將中關村上市公司擬重組的內幕信息故意洩露給其妻李善娟及相懷珠等人。同年9月21日至25日,李善娟買入中關村股票12萬餘股,成交額共計181萬餘元。
北京市二中院認為,被告人黃光裕等人作為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在涉及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該證券,內幕交易成交額及賬面收益均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黃光裕與被告人杜鵑、許鐘民構成內幕交易罪的共同犯罪,許鐘民向他人洩露內幕信息,還構成洩露內幕信息罪,其中黃光裕係主犯,杜鵑、許鐘民係從犯。
杜蘭庫、劉乃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案
2009年3月23日,原係中國電子科技集團公司總會計師的杜蘭庫到下屬單位考察。下屬單位有關負責人向杜蘭庫彙報了該單位準備收購某股份制企業借殼上市的內容。3月29日,杜蘭庫根據彙報的借殼公司概況,通過互聯網檢索,得出唯一符合借殼條件的公司是上市公司高淳陶瓷。3月31日,杜蘭庫陪同中電集團負責人參加上述下屬單位搬遷儀式期間,地方政府負責人就收購重組事宜出面協調,使其確信擬借殼公司為高淳陶瓷公司。次日,杜蘭庫將下屬單位欲重組高淳陶瓷公司的信息告知其妻劉乃華,雙方均同意購買高淳陶瓷股票。4月2日,杜蘭庫通過其個人賬戶買入21000股高淳陶瓷股票,後逐步將個人賬戶中的資金分別轉入其所操控的親屬的股票交易賬戶。2009年4月2日至4月20日間,杜蘭庫單獨操作買入高淳陶瓷股票累計223000股,交易金額1542185.52元,獲利2470351.38元;杜蘭庫、劉乃華共同操作買入高淳陶瓷股票累計137100股,交易金額966946.91元,獲利1739692.46元。
劉乃華獲悉信息後,還將高淳陶瓷公司計劃重組的信息洩露給趙麗梅等人(均另案處理),趙麗梅等人先後買入高淳陶瓷股票累計784641股,獲利12019744.91元。
江蘇無錫中院認為,被告人杜蘭庫因履行工作職責獲取了內幕信息,係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被告人劉乃華從其配偶處獲悉內幕信息,係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在內幕信息尚未公開前,杜蘭庫、劉乃華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且成交金額與獲利數額均為巨大,兩被告人構成內幕交易的共同犯罪。劉乃華還將內幕信息洩露給他人,導致他人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且情節嚴重,還構成洩露內幕信息罪。杜蘭庫在內幕交易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劉乃華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鋻於杜蘭庫、劉乃華在案發後已退繳全部贓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無錫中院以被告人杜蘭庫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四百二十五萬元;以被告人劉乃華犯內幕交易、洩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四百二十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