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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部:禁止托幼機構食堂製作和提供冷葷涼菜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5月23日 07時26分   來源:人民日報

    衛生部日前發佈《託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工作規範》(以下簡稱《規範》)。《規範》要求托幼機構膳食由專人負責,建立有家長代表參加的膳食委員會並定期召開會議,進行民主管理。工作人員與兒童膳食要嚴格分開,兒童膳食費專款專用,賬目每月公佈,每學期膳食收支盈虧不超過2%。

    《規範》重點提出對食堂的管理要求,要求食堂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增加了托幼機構食品採購要求和庫存食品要求,明確食品加工用具的消毒要求;禁止托幼機構食堂製作和提供冷葷涼菜;並規定了食品留樣制度。根據《規範》,不提供正餐的托幼機構,每日應至少提供1次點心。

    《規範》明確規定患病兒童應當離園(所)休息治療。如果兒童確需在托幼機構喂藥,托幼機構應當和家長做好藥品交接和登記,並請家長簽字確認。

    為預防傳染病,《規範》規定托幼機構應建立傳染病管理制度,發現傳染病疫情或疑似病例後,應立即報告。托幼機構要督促家長完成兒童預防接種。對因病缺勤的兒童要加強隨訪,以做到對傳染病人的早發現;發現可疑病例時,及時進行隔離控制措施,並對環境和物品實施消毒。發生傳染病期間,托幼機構加強晨午檢和全日健康觀察,注意保護易感兒童。對發生傳染病的班級按要求進行醫學觀察,醫學觀察期間該班與其他班相對隔離,不辦理入托和轉園(所)手續。

    患傳染病的兒童隔離期滿後,憑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痊癒證明方可返回園(所)。來自疫區或有傳染病接觸史的兒童,檢疫期過後方可入園(所)。

    此外,《規範》還對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做出明確要求,精神病患者或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機構工作。凡患有發熱、腹瀉等症狀,以及其他多種呼吸道、消化道傳染性疾病或皮膚病患者須離崗,治愈後須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衛生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並取得“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後,方可回園(所)工作。工作人員上班時不得戴戒指、留長指甲,不得在園(所)內吸煙;每收托150名兒童應至少配備1名專職衛生保健人員,收托150名以下兒童的可配備兼職衛生保健人員。(記者 白劍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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