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擬修法嚴格限制勞務派遣用工
新華社北京6月26日電(記者 趙超)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26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根據草案規定,勞務派遣用工崗位範圍將被嚴格限制。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烏日圖在作草案説明時表示,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快速增長,部分企業突破“三性”崗位範圍,在主營業務崗位和一般性工作崗位長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
烏日圖説,當前,勞務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有:勞務派遣單位過多過濫、經營不規範;許多用工單位長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有的用工單位甚至把勞務派遣作為用工主渠道;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問題比較突出,參與企業民主管理和參加工會組織等權利得不到很好落實,一些被派遣勞動者長期沒有歸屬感,心理落差較大。
烏日圖説:“勞務派遣用工制度的濫用不僅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也對常規的用工方式和勞動合同制度造成較大衝擊。這些問題如不儘快解決,必然給和諧勞動關係和社會穩定帶來負面影響。”
為嚴格限制勞務派遣用工,修正案草案將“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崗位上實施”,改為“只能”在上述崗位上實施。
草案同時對“三性”崗位的具體含義作了進一步界定:臨時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輔助性是指用工單位的工作崗位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替代性是指用工單位的職工因脫産學習、休假等原因在該工作崗位上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被派遣勞動者替代工作。
勞動合同法修改有望實現勞務派遣同工同酬
新華社北京6月26日電(記者 趙超)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26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增加了實現勞務派遣同工同酬的規定。
同工同酬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烏日圖在作草案説明時説,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多數企業對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逐步做到了同工同酬,但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勞動合同制職工實行不同的工資福利標準和分配辦法,有的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社會保險、企業福利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相比差距較大。
為更好地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以及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同工同酬的規定。
草案還進一步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處以罰款,並適當提高了罰款額度;對勞務派遣單位並可吊銷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
勞動合同法提請修正:提高開辦勞務派遣公司準入門檻
新華社北京6月26日電(記者趙超)26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規定,對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實行行政許可,並提高了開辦勞務派遣公司的準入門檻。同時,強化對勞務派遣公司的有效監管。
現行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
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烏日圖在作草案説明時説,勞動合同法實施以來,從事勞務派遣的單位增長較快。一些勞務派遣單位經營不規範,規章制度不健全,侵害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由於勞務派遣單位準入門檻低,承擔責任能力差,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後,難以獲得有效賠償。
為促使勞務派遣單位依法經營,草案規定,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辦理行政許可。草案對取得許可的條件作了具體規定,包括將註冊資本要求由不得少於人民幣50萬元提高到不得少於人民幣100萬元、勞務派遣單位應當符合法律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等。
草案還增加規定,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