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最高人民檢察院獲悉:6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檢察院與哈爾濱鐵路局簽訂了對海拉爾鐵路運輸檢察院的移交接收協議,至此,全國17個鐵路運輸檢察分院、59個基層鐵路運輸檢察院已經全部分別移交給所在省市自治區人民檢察院。
據了解,鐵檢移交接收工作正式起步於今年1月份:太原鐵路檢察機關以及西安鐵路運輸檢察機關相繼移交屬地管理。在隨後的6個月時間裏,全國的鐵檢移交接收工作全面展開,鐵檢管理體制改革和移交涉及29個省、市、自治區,76個鐵路檢察院(17個鐵路檢察分院和59個基層鐵路檢察院)、3700多名檢察幹警;涉及“兩房”建設、裝備設施和經費保障;涉及機構編制、人員過渡、業務管轄諸多方面。
按照高檢院此前對鐵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作出的總體部署,鐵路檢察院移交後,兩級鐵路檢察院均作為省級院派出機構,由所在省級有關機構直接管理。省級檢察院領導設置在本省(區、市)區域內的鐵檢分院或基層鐵檢院的人財物等管理工作,鐵檢分院領導設置在本省(區、市)區域內的基層鐵檢院,同時領導屬於本鐵路局域範圍但設置在外省(區、市)區域內的基層鐵檢院業務工作。鐵路檢察院業務管轄範圍、辦案體制機制和司法程序等在新的法律、規定實施前暫時保持不變。移交省級檢察院管理後,鐵檢機關是國家依法設置的專門檢察院,行使對鐵路交通領域的專門法律監督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