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11日電 為嚴格煙花爆竹生産企業安全生産準入條件,規範煙花爆竹安全生産許可,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日前公佈《煙花爆竹生産企業安全生産許可證實施辦法》,8月1日起施行。辦法規定,發證機關發現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的,應當撤銷已頒發的安全生産許可證。
辦法明確,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産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生産活動。
辦法強調,安全生産許可證發證機關和初審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有關行政許可的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審查、頒發安全生産許可證。發證機關和初審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産許可證審查、頒發、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發證機關應當每6個月向社會公佈一次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的企業情況。
辦法明確,發證機關、初審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産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業財物、幫助企業弄虛作假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辦法要求,企業不得從其他企業購買煙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後銷售或者購買其他企業煙花爆竹成品加貼本企業標簽後銷售,不得向其他企業銷售煙花爆竹半成品。從事禮花彈生産的企業不得將禮花彈銷售給未經公安機關批准的燃放活動。
辦法還明確,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擅自進行煙花爆竹生産的,以及變更産品類別或者級別範圍未辦理安全生産許可證變更手續的,要責令停止生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