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7月17日電記者17日從財政部獲悉,為支持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強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財政部日前重新制定了《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該辦法明確,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是指由中央財政設立的用於補助財政困難地區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按照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則分配給相關地區。
根據辦法,具體補助範圍包括:西部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中部10個省及遼寧、山東、福建3省(不含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專項資金管理根據相關地區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進展情況適時調整。
辦法規定,專項資金在優先滿足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的前提下,可用於購買、改建或租賃廉租住房支出。其中,購買廉租住房可以購買舊房,也可以購買新房。在完成當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務的前提下,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將專項資金用於購買、新建、改建、租賃公共租賃住房。
此外,專項資金原則上按照有關地區年度發放租賃補貼戶數以及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等因素,並結合財政困難程度系數計算分配。2012年,發放租賃補貼戶數以及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套數兩項因素所佔權重分別為80%和20%,以後年度兩項因素權重由財政部根據各年度廉租住房保障情況適時調整。財政困難程度參照財政部均衡性轉移支付財政困難程度系數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