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民間投資 建廣廈萬間
——解讀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房建設的政策看點
新華社北京7月21日電(記者 杜宇)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近期聯合發佈《關於鼓勵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21日表示,《通知》明確民間資本參建保障房的具體方式,所享有的支持政策,同時要求消除政策障礙,為民間資本參建保障房創造良好環境。
民間資本如何參與保障房建設?
目前,我國保障房建設主要由公共財政投入,但這並不意味著排斥社會資金在保障房建設方面的投入。事實上,近年來各地大規模推進保障房建設過程中,多渠道籌集資金已是普遍做法。
據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市、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和年度計劃,民間資本可通過直接投資、間接投資、參股、委託代建等多種方式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按規定或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價格面向政府核定的保障對象出租、出售。
具體方式包括,直接投資或參股建設並持有、運營公共租賃住房;接受政府委託代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成後由政府按合同約定回購;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在商品住房項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按合同約定無償移交給政府,或由政府以約定的價格回購;參與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以及市、縣政府規定的其他形式。
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房建設享有哪些支持政策?
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房建設,可享受六項支持政策:
——對實行公司化運作並符合貸款條件的項目,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據有關規定,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原則給予積極支持。
——地方政府可採取貼息方式對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給予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各類棚戶區改造,享受與國有企業同等的政策。
——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投資額度內,通過發行企業債券進行項目融資。
——符合規定的,可以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同時,按規定免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用地上適用國家規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供應和開發利用政策。
——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可以規劃建設配套商業服務設施,統一管理經營,以實現資金平衡。
為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房建設創造良好環境
住房城鄉建設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各地要高度重視,積極採取措施,消除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政策障礙。
《通知》要求,今年8月底前,各地要對本地區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各項政策進行一次梳理,對其中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予以取消。
另外,住房城鄉建設部還要求,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市、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及時公佈項目名稱、位置、佔地面積、建設規模、套型結構、總投資、開竣工時間等信息,便於民間資本參與。
這位負責人説:“各地要加強對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和運營的指導監督,為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住房投資、建設、運營和管理創造良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