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日電(記者王文帥、吳雨)中國保監會2日發佈《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管理辦法》,對於保險公司控股股東進行了界定,對於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的控制行為和交易行為予以規範,將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以保險公司控股股東與保險公司之間的管控和業務聯絡為基礎,在控制行為、交易行為、資本協助、信息披露和保密、監管配合等五個方面作出了規定。例如,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善意行使對保險公司的控制權,審慎行使對保險公司董事、監事的提名權;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確保與保險公司進行交易的透明性和公允性,不得利用關聯交易、利潤分配、資産重組、對外投資等任何方式損害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
此外,管理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控股股東應當恪守對保險公司作出的資本協助承諾,對於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應當積極協調保險公司其他股東或者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促使保險公司資本金達到保險監管的要求。
結合監管實際,管理辦法對保險公司控股股東的監管作出了具有較強針對性和操作性的規定。例如,保險公司出現嚴重虧損、償付能力不足等重大風險隱患的,保監會可以對控股股東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監管談話。
根據管理辦法,保險公司控股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嚴重損害保險公司利益、危及公司償付能力的,在按照要求改正前,保監會可以限制其享有的資産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股東權利;拒不改正的,保監會可以責令其轉讓所持的部分或者全部保險公司股權。
保監會稱,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實施,將強化對保險公司控股股東行為的規範,切實保護保險公司、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