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趙超、華春雨)“零負團費”、強迫購物、甩團……對於參加團體旅遊的消費者來説,最怕在旅行過程中有這樣的遭遇。針對社會上反映最為強烈的旅遊市場秩序混亂和旅遊者維權困難等問題,27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旅遊法草案進行了必要規範。
針對“零負團費”,草案規定旅行社不得以低於成本的價格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針對強迫購物和另行付費,草案規定旅行社組織、接待團隊旅遊不得指定購物場所,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導遊服務費用應在包價旅遊合同中明示;同時明確包價旅遊合同內容必須包括旅遊行程安排、遊覽娛樂項目的具體內容和時間、自由活動時間安排、旅遊費用及其交納等,旅行社不得在包價旅遊合同約定之外安排收費項目或者另行收取費用。
針對旅遊産品和服務質量不高,草案規定旅行社組織旅遊活動應當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産品和服務,包價旅遊合同內容應當明確交通、住宿、餐飲等旅遊服務的安排和標準。
針對旅遊者維權困難,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要求受理機構及時處理或者移交相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根據旅遊糾紛中旅遊者多為異地訴訟的特點,設置了特殊地域管轄制度。
旅遊法草案規定:強迫旅遊者購物
旅行社將被停業或吊銷經營許可證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趙超、華春雨)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旅遊法草案對旅行社的經營行為作出法律責任的規定。
草案規定,旅行社安排旅遊者在指定場所購物、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安排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初犯的並處停業整頓;再犯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相關人員的導遊證、領隊證。
旅遊法草案還對導遊索取小費作出法律責任規定。草案指出,旅遊經營者及從業人員違法索取小費的,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旅遊經營者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從業人員處1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導遊人員、領隊人員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吊銷導遊證或者領隊證。
旅遊法草案:景區門票價格變動應提前6個月公佈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趙超、錢春弦)近年來,景區門票價格上漲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門話題。公眾發現,每年一到旅遊旺季,一些景區特別是著名景區就會醞釀漲價,動輒上百元甚至幾百元的門票價格,已經讓普通旅遊消費者感到吃不消。
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旅遊法草案對景區門票管理作出了相應規定。草案指出,景區經過主管部門批准方可有償收取門票。利用公共資源開放的景區門票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其他景區門票實行市場定價,其價格應當向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旅遊法草案:旅行社違約將支付旅遊者賠償金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趙超)旅遊者跟團旅遊,最怕遭遇甩團等違反旅遊合同的問題。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旅遊法草案,明確了旅行社甩團應負的責任以及違反合同後果處理規定。
旅遊法草案規定,旅行社置換、減少遊覽娛樂服務項目的,旅行社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的責任,或者賠償旅遊者完成遺漏、減少服務項目所需合理費用。
草案同時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應當賠償旅遊者的損失,造成旅遊者人身傷害、滯留目的地等嚴重後果的,還要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部以內的懲罰性賠償金。
對於拒絕履行合同的旅行社或導遊,草案規定,由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停業整頓,對導遊人員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暫扣導遊證1個月至3個月;造成旅遊者滯留目的地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導遊證。
草案還規定,景區門票價格變動應提前6個月公佈。景區應當明示另行收費的遊覽項目。景區部分核心遊覽項目因故不能開放或者無法提供服務的,應提前告知並相應減少收費。
至於景區門票價格的制定,屬於價格法範疇,旅遊法草案並未涉及。
旅遊法草案:景區實行旅遊者流量控制制度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趙超、華春雨)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旅遊法草案對旅遊安全作出一系列相關規定,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旅遊安全工作,景區實行旅遊者流量控制制度。
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旅遊應急管理納入政府應急管理體系,制訂應急預案,建立旅遊突發事件應對機制。突發事件發生後,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採取措施開展救援,並協助旅遊者返回出發地或者旅遊者指定的合理地點。
草案規定,景區實行旅遊者流量控制制度,不得超過景區主管部門核定的最大承載量接待旅遊者。旅遊者可能達到或者超過最大承載量時,景區應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景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採取疏導、分流等措施,旅遊者應當予以配合。
草案同時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産資質,嚴格執行有關標準、安全技術規範以及消防的有關規定,制定旅遊者安全保護制度和應急預案。
旅遊法草案:縣級以上政府應設統一旅遊投訴受理機構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趙超、錢春弦)27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旅遊法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或者設立統一的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投訴無門的難題有望從根本上得以解決。
草案規定,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接到投訴,應及時進行處理或者移交相關部門處理,並告知投訴者。草案還規定,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爭議時,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和相關主管部門應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依法對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之間的爭議進行調解。
草案還規定,旅遊者與旅行社因包價旅遊合同發生爭議提起訴訟的,由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