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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再次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8月27日 17時08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胡浩、呂諾)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再次審議精神衛生法草案。針對我國精神衛生工作總體比較薄弱,醫療機構、專業人員匱乏等問題,草案增加相關規定,加強精神衛生工作人員職業保護,提高待遇水平。

    在精神衛生法草案第一次審議後,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提出,我國精神衛生工作醫療機構和專業人員匱乏,經費缺口較大,特別是在基層和一些貧困地區,問題尤為突出,建議立法從人、財、物等方面保障精神衛生事業的發展。

    為此,草案作出修改,增加規定指出,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精神衛生專門人才的培養,加強精神衛生專業隊伍建設。草案同時要求,國家加強基層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扶持貧困地區、邊遠地區的精神衛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精神衛生工作所需經費。

    對草案一次審議稿中規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職業保護”,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職業保護,提高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待遇水平”。

    衛生部調查顯示,精神疾病在我國疾病總負擔中排名居首位,約佔疾病總負擔的20%,有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約1600萬人。而據北京大學精神衛生研究所所長于欣介紹,我國目前僅有約2萬名註冊的精神疾病類醫師,每百萬人口只有約15名精神疾病類醫師提供服務。 

精神衛生法草案對精神障礙患者隱私加強保護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 呂諾、胡浩)27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二次審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對保護精神障礙患者隱私信息作出具體規定,並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精神衛生法草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精神障礙患者隱私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對此,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由於精神障礙患者的特殊性,對他們的隱私保護不能籠統規定,應儘量明確具體。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衛生部研究,建議對上述規定作相應修改。二次審議稿在該條款中增加一款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歷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公開的除外。”

    二次審議稿還在第六章中增加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七十四條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上述規定,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精神衛生法草案將立法重點放在做好預防、治療和康復工作上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呂諾、胡浩)27日提交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二次審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將做好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作為立法重點。

    發展精神衛生事業,規範精神衛生服務,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是精神衛生法的立法宗旨。有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提出,針對當前精神衛生工作的問題和現狀,精神衛生法的立法重點應當放在作好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工作上,解決目前精神衛生疾病預防不力、醫療機構不足、專業人員缺乏、患者得不到及時診斷、治療、康復等突出問題,依法保障、促進精神衛生事業的發展。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教科文衛委員會、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及衛生部研究,按照上述意見對草案作了進一步完善。

    草案對用人單位、學校等在精神障礙預防工作中的責任作了規定。有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精神障礙的預防還要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新聞媒體和社會組織的作用。經研究,草案二次審議稿中增加了兩條規定:“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社區心理健康指導、精神衛生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創建有益於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區環境”;“國家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社會組織開展精神衛生的公益性宣傳,普及精神衛生知識,引導公眾關注心理健康,預防精神障礙的發生”。

    教科文衛委員會和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提出,目前我國精神衛生工作總體上還比較薄弱,醫療機構、專業人員嚴重匱乏,經費缺口比較大,在基層和一些貧困地區問題尤為突出,建議立法要從人、財、物等方面保障精神衛生事業的發展。二次審議稿中增加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精神衛生專門人才的培養,加強精神衛生專業隊伍建設”;“國家加強基層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扶持貧困地區、邊遠地區的精神衛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精神衛生工作所需經費。”

精神衛生法草案就精神障礙鑒定性質和程序作出調整

    新華社北京8月27日電(記者胡浩、呂諾)精神衛生法草案27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進行審議。草案明確精神障礙鑒定的性質是醫學鑒定,不是司法鑒定。同時,對鑒定程序作出調整,並增加了法律救濟渠道,以更好地保障患者合法權利。

    在2011年10月第一次提交審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中,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規定了診斷和復診程序,還規定了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復診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委託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和重新鑒定的程序。

    對此,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精神障礙鑒定由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自主委託進行,其性質是醫學鑒定,不是司法鑒定;此外,兩次鑒定一般需要60天時間,時間長成本也高,對患者不利;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缺乏自知力,往往不願接受住院治療,規定在監護人同意住院治療的情況下患者可以要求復診、鑒定,實踐中會造成新的社會問題。

    針對這些意見,草案作出修改,明確鑒定的性質為醫學鑒定,並刪去了有關在監護人同意住院治療的情況下患者可以要求復診、鑒定的規定和有關重新鑒定的規定。

    為保障患者權利,草案增加規定,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認為行政機關、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患者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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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熱議精神衛生法草案
· 精神衛生法草案:精神障礙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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