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27日電(記者 衛敏麗)由民政部起草的《志願服務記錄辦法》(徵求意見稿)27日起面向社會各界徵求意見。根據徵求意見稿,今後,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安排專門人員對志願服務記錄進行確認、錄入、儲存、更新和保護,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或者業務主管部門對志願服務記錄工作的監督管理。
業內人士認為,如果辦法順利發佈,將意味著今後公民從事志願服務活動將有案可查。同時,此舉對於維護志願者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志願者隊伍建設、發展志願服務,都具有重要意義。
在志願服務時間計算上,徵求意見稿認為,儘管志願服務形式千差萬別,但志願者付出的勞動沒有貴賤之分,應按實際服務時間記錄。並作出明確規定,志願服務時間是指志願者實際提供志願服務的時間,以小時為計量單位,不包括往返交通時間。
隨著志願者在不同組織之間流動增大,志願服務記錄轉移和共享對保持志願服務記錄連續性、完整性顯得尤為重要。為此,徵求意見稿規定,經志願者本人同意,志願服務記錄可以在其所加入的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間進行轉移和共享。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對接收的志願服務記錄進行核實,並妥善保管。
為了肯定、激勵優秀志願者、志願者組織,徵求意見稿規定,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建立以服務時間和服務質量為主要內容的志願者星級評定制度。評定標準採用民政領域已有的實踐做法,即:志願服務記錄時間累計達到100、300、600、1000、1500小時的志願者,可以依次申請評定為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志願者。
如何保證記錄真實性社會各界都很關注。對此,徵求意見稿作出如下方面規定,一是規定記錄主體的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負有監管責任;二是在記錄管理流程中設置了公示環節,加強社會監督;三是規定記錄主體弄虛作假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