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9月27日電(記者仇逸)《上海市審計條例》日前經上海市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並公佈,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上海市審計機關成立以來第一部地方性審計法規,標誌著上海審計法制建設取得重大成果。
即將實施的條例包括了多條創制性規定,例如上海針對實際情況,通過立法將對國有、國有資本佔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金融機構境外國有資産經營管理情況的審計納入審計事項範圍,為審計機關加強境外國有資産審計監督,更好地服務於“走出去”戰略提供法制保障。
在明確審計內容方面,上海將住房公積金納入審計事項範圍,以適應全市住房公積金規模和使用範圍不斷擴大、管理要求日趨嚴格的需要,更好地維護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將對財政經濟政策和宏觀調控措施執行情況的專項審計調查納入審計事項範圍。
在明確建設項目審計的重點內容和延伸調查範圍的基礎上,條例規定在招標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應明確以審計結果作為工程竣工結算的依據。審計機關的審計涉及工程價款的,以招標投標文件和合同關於工程價款及調整的約定作為審計的基礎。
此外,條例還規定對涉及社會關注度高、使用財政資金數量大、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項,應當專門開展績效審計;明確了開展績效審計的重點審查內容、績效審計評價依據的來源,並規定審計機關選擇績效審計評價標準時可以聽取有關方面及社會公眾的意見。明確審計機關對涉及資源保護與開發利用、污染防治、生態系統保護和生態治理工程、節能減排資金的,可以專門開展資源環境審計。
上海還在立法中強化審計結果運用。規定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審計結果作為政府部門績效管理、考核和行政問責的參考依據。同時,明確將績效審計結果報告作為審計機關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審計結果的法定事項之一,並明確績效審計結果應當作為有關部門決策、績效考核的參考依據,從法律層面保障績效審計結果的利用,促進提高政府績效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