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律的力量保護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
——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再議精神衛生法草案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胡浩)23日第三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精神衛生法草案再次引發熱議,不少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認為,出臺精神衛生法,對於用法律的力量保護精神障礙患者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精神衛生工作在我國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精神衛生法的出臺,對構建和諧社會,提高人口的心理素質,預防精神心理障礙,使有心理障礙的人得到尊重和康復,都非常有意義。”湯小泉委員説,這部法律的出臺不僅對我國1600萬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有利,甚至對更多可能有心理障礙的人都有預防作用。
湯小泉委員建議增加規定,對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實行基本藥物免費制度,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基本藥物費用中由基本醫療保險支付以外的部分由政府給予全額補貼。
為更全面地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精神衛生法草案第三次審議稿增加了保障精神障礙患者財産安全的規定,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産安全不受侵犯”。
“這部法律草案經過幾次修改,把憲法保障人權的理念貫徹到精神衛生法中來,特別是強調了保障患者的權益,比如説自主決定權、醫療權,以及財産權,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辜勝阻委員説,精神衛生法立法一大難點是如何平衡患者權益和公共安全的問題。
他認為,草案第24條中提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建立精神衛生監測網絡,實行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制度”,強調“衛生行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精神衛生工作的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息的互聯互通、交流共享”,對於在保護患者權益的同時保障社會安全,防範潛在的社會危害性非常必要。
南振中委員説,為規範精神衛生服務,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制定精神衛生法是必要的。草案規定,醫療機構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導致人體器官喪失功能的外科手術、與精神障礙治療有關的實驗性臨床醫療,應當經本醫療機構倫理委員會批准。這一規定可以減少或避免患者因醫療機構未採取審慎治療措施而受到傷害,有利於保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安全、健康和尊嚴。鋻於倫理委員會在保障精神障礙患者人權、規避醫患糾紛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建議草案第二十五條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治療活動應當具備的條件中,增加一項“有醫學、法學、倫理學、社區利益代表等方面專家組成的倫理委員會”。
“制定精神衛生法,既是對精神障礙患者的重視,也是對人權重視的體現。”全國人大代表姚鴻明説。
“法律制定以後,最重要是落實。”姚鴻明建議,“預防為主”的方針必須在實踐中得到體現,如在社區設立心理健康輔導機構,儘量在病患發生前,及時解決居民們的心理健康的問題,減少病患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