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寧11月1日電(記者王大千)記者從青海省政府獲悉,從11月1日起,青海各地正式實施《青海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新頒布的地方法規結合省情突出特色,關注未成年人自我保護,並進一步明確未成年人保護重特大事件的聯席協商制度。
青海省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委員、團省委書記申紅興介紹説,1992年,青海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制定了本省的實施辦法,20年來,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隨社會環境變化面臨許多新問題,一些舊規定不再適應新情況,因此,出臺新條例十分必要。
《青海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在家庭保護、學校保護和社會保護相結合的基礎上,增加了未成年人自我保護章節,規定未成年人應遵法守法,掌握安全自救、隱私保護常識,增強抵禦自然災害和不法侵害的自我保護能力。未成年人遭到侮辱、恐嚇、家庭暴力、被迫失學等權益侵害時,可以直接向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公安機關等請求保護。
“與原實施辦法相比,新條例加強了政府對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領導,明確了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職責和經費保障,還規定每年6月為青海省未成年人保護宣傳月。下一步,青海省將儘快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護重特大事件的聯席協商制度,確保條例落實。”申紅興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