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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一審宣判 主犯糯康被判死刑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06日 14時49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昆明11月6日電(記者 楊維漢、王研、史競男)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6日對湄公河中國船員遇害案,即糯康等被告人故意殺人、運輸毒品、綁架、劫持船隻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死刑;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扎西卡死刑;以故意殺人罪、綁架罪、劫持船隻罪數罪並罰,判處被告人扎波死刑,緩期兩年執行;以劫持船隻罪判處被告人扎拖波有期徒刑八年;同時判決六被告人連帶賠償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共計人民幣六百萬元。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9月底至10月初,糯康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即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等策劃劫持中國船隻、殺害中國船員,並在船上放置毒品栽贓陷害船員。2011年10月5日晨,糯康集團成員在湄公河持槍劫持中國船隻“玉興8號”、“華平號”,捆綁控制十三名船員,並將事先準備的八萬餘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放置在船上,又押運兩船繼續前行停靠。被告人扎西卡、扎波、扎拖波參與武裝劫船,扎西卡等人向船員開槍後駕乘快艇逃離。按照事先約定,在岸邊等候的泰國不法軍人向兩艘中國船隻開槍射擊,並將中國船員屍體拋入湄公河。

    2011年4月2日,被告人桑康·乍薩、扎西卡、扎波等人受糯康指使,在湄公河擋石欄灘頭將中國貨船“渝西3號”船長冉某某及老撾金木棉公司的客船“金木棉3號”船長羅某某劫持為人質。2011年4月3日,又在“孟巴裏奧”附近水域將中國貨船“正鑫1號”、“中油1號”、“渝西3號”劫持,將十五名中國船員扣押為人質。羅某某、冉某某在被關押期間,遭到捆綁、毆打,被迫與老撾金木棉公司和“正鑫1號”出資人于某某聯絡交錢贖人。4月6日,被告人依萊收到贖金2500萬泰銖後,羅某某、冉某某等人獲釋。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糯康犯罪集團長期盤踞在湄公河流域實施運輸毒品、綁架、劫持船隻等犯罪活動,嚴重危及周邊地區國家安全及該流域的航運秩序。被告人糯康、桑康·乍薩、依萊、扎西卡、扎波、扎拖波武裝劫持中國船隻、放置並運輸毒品、殺害中國公民、綁架人質勒索贖金,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運輸毒品罪、綁架罪和劫持船隻罪。糯康首先提意並與桑康·乍薩、依萊共同預謀策劃,桑康具體指揮劫船,依萊佈置眼線、選擇停船殺人地點,並直接與泰國不法軍人聯絡商議,三被告人均係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依法應按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扎西卡劫船後近距離射殺被害人,是致人死亡的直接兇手。各被告人犯罪手段特別殘忍、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本案造成我國公民十三人殞命的嚴重後果,應當依照我國刑法從嚴懲處。

    本案發生後,我國與泰國、緬甸、老撾警方聯合進行偵破工作,有關各國積極提供協助,為抓捕犯罪嫌疑人、收集犯罪證據付出了艱苦努力,使本案的辦理成為國際司法合作的成功範例。根據我國與泰國、老撾有關司法協助條約的規定,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還依法傳喚了泰國、老撾十三名證人出庭作證,證實了糯康犯罪集團的相關犯罪事實。同時,為保護證人安全,法庭對證人依法採取了以不公開方式核實證人身份、隱去姓名、專門設立證人室、模糊影像等多種保護措施。

    法庭還注重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告知其有權聘請辯護人,併為六名被告人指定了辯護人,辯護律師通過會見被告人、查閱卷宗、交換證據、參與庭審併發表質證意見、辯護意見,有效維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法庭以現場翻譯和同聲傳譯相結合的方式,保障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使用其通曉的語言參與訴訟,充分行使訴訟權利。

    被害人的部分親友,老撾、泰國等國駐華領事館官員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三百餘人旁聽了宣判。

    宣判後,各被告人均當庭表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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