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比什凱克12月5日電(記者 周良 劉怡然)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總理第十一次會議5日上午在吉爾吉斯斯坦首都比什凱克開幕。來自上合組織6個成員國以及5個觀察員國的國家或政府領導人與會。
本次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總理會議將舉行成員國總理小範圍會談、與會各方大範圍會談、文件簽字儀式、共同會見記者等活動,預計將批准《2012-2016年上海合作組織進一步推動項目合作的措施清單》,推進實施多方參與、共同受益的多邊合作項目;簽署《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海關關於加強知識産權保護合作備忘錄》,進一步提升海關領域合作水平。各國總理將協商制定進一步深化上海合作組織經濟、人文合作的具體措施。會後將發表《聯合公報》。
上海合作組織2001年6月15日在上海成立。成員國為中國、俄羅斯、哈薩克斯坦、吉爾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和烏茲別克斯坦,觀察員國為蒙古國、巴基斯坦、伊朗、印度、阿富汗,對話夥伴國為白俄羅斯、斯裏蘭卡和土耳其。
背景資料: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總理會議
新華社北京12月5日電
2001年9月14日,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總理在哈薩克斯坦的阿拉木圖舉行首次會議。六國總理一致決定啟動六國多邊經貿合作進程,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間關於開展區域經濟合作的基本目標和方向及啟動貿易和投資便利化進程的備忘錄》,宣佈正式建立上海合作組織框架內的總理定期會晤機制,併發表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總理第一次會晤新聞公報》。
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總理會議(又稱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政府首腦理事會)的地位僅次於國家元首理事會。總理會議每年舉行一次,也可以根據規定召開非例行會議。
總理會議的職能在於貫徹和落實成員國元首理事會的精神和決議;研究本組織框架內發展多邊合作的戰略、前景和優先方向;解決在憲章確定的現實領域,特別是經濟領域發展合作的原則問題,包括在本組織框架內締結相關政府間多邊條約和文件。
自2001年以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總理共舉行了十次會議。會議先後通過並簽署了《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多邊經貿合作綱要》《〈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多邊經貿合作綱要〉落實措施計劃》《國際道路運輸便利化協定》等多項指導性文件;確定了組織框架內經濟合作的優先方向;批准成立了銀行聯合體、實業家委員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