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0日電(記者 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20日對外公佈了《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部共有29個條文的司法解釋,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我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已經成為全國法院民事審判中數量增幅快、處理難度大的案件類型。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涉及人身財産權益,法律關係複雜,社會關注度高,存在如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責任主體的認定、損害賠償的範圍、交強險保險公司的責任範圍等難點問題。為統一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臺了這部司法解釋。
據了解,在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召開多次座談會,徵求立法機關、有關部委、專家學者、相關行業以及各級法院的意見,並於今年3月21日至4月21日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司法解釋中明確了交強險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實踐中,具有從事交強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為規避風險,經常違法拒絕承保、拖延承保或者違法解除交強險合同。這些行為違反了現行法律、法規和交強險的監管政策。對此,司法解釋規定,在這些情形下,投保義務人在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後,有權請求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司法解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法院應將交強險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但保險公司已經賠償且當事人無異議的除外;如果當事人請求的,則人民法院應當將商業三者險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這個訴訟機制,既能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又能實現糾紛的一次性解決,減少訴訟成本,體現了便民、利民原則。”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説。
這位負責人還介紹,目前很多地方的公安交管部門、保險行業協會、保險公司、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賠償糾紛的訴前調解、訴調對接機制進行了有益的探索,使受害人能夠迅捷獲得賠償,降低糾紛解決的成本。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進一步研究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的多元解決機制。
此外,司法解釋還對多因一果導致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交強險人身傷亡請求權的轉讓、“無名死者”死亡賠償金的請求權主體等問題做出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