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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明確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融資等契稅政策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21日 11時22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21日電(記者侯雪靜 韓潔)記者21日從財政部獲悉,為明確各地反映的契稅政策執行中若干問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聯合下發通知《關於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對企業以售後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進行明確。

    根據通知,以下情況免徵或不徵契稅:

    ——對金融租賃公司開展售後回租業務,承受承租人房屋、土地權屬的,照章徵稅。對售後回租合同期滿,承租人回購原房屋、土地權屬的,免徵契稅。

    ——單位、個人以房屋、土地以外的資産增資,相應擴大其在被投資公司的股權持有比例,無論被投資公司是否變更工商登記,其房屋、土地權屬不發生轉移,不徵收契稅。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徵契稅。

    ——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合夥企業名下,或合夥企業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合夥人名下,免徵契稅。

    通知稱,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有關規定徵收居民房屋,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貨幣補償用以重新購置房屋,並且購房成交價格不超過貨幣補償的,對新購房屋免徵契稅;購房成交價格超過貨幣補償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居民因個人房屋被徵收而選擇房屋産權調換,並且不繳納房屋産權調換差價的,對新換房屋免徵契稅;繳納房屋産權調換差價的,對差價部分按規定徵收契稅。

    通知指出,以招拍挂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為最終與土地管理部門簽訂出讓合同的土地使用權承受人。企業承受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産開發,並在該土地上代政府建設保障性住房的,計稅價格為取得全部土地使用權的成交價格。

    據介紹,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城鎮房屋拆遷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條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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