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3日電(記者 江國成)記者23日從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司獲悉, 從今年年初實施的發電用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將於明年1月1日起取消, 發電用煤價格由供需雙方自主協商確定。專家認為在全球經濟增長乏力,發電用煤需求不旺的情況下,取消行政管控措施不會大幅推升煤炭和電價。
圖表:國家對發電用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下月起解除新華社記者 曲振東 編制
發展改革委近日給各省區市政府以及神華集團、華能等國有煤炭和電力企業下發通知,宣佈根據當前發電用煤供需形勢和價格變化情況,解除自今年1月1日起實施的電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發展改革委同時要求地方相關部門進一步做好煤炭價格監測工作:山西、內蒙古、陜西等主要産煤省(區)價格主管部門要按月監測主要煤炭生産企業的電煤結算價格、産量、熱值、成本等情況。若電煤價格出現非正常變化,要及時向我委報告。
對於個別地方違規設立涉煤基金和收費項目,加大煤炭生産和銷售企業成本的做法,發展改革委重申,“地方各級政府不得採取行政手段不正當干預企業煤炭供銷等經營活動。嚴禁企業之間達成價格壟斷協議控制煤價;不得採取降低熱值、降低煤質、以次充好等手段變相漲價;不得哄抬煤炭價格。”對煤炭經營中的價格違法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去年11月30日,為遏制煤價過快上漲的勢頭,發展改革委宣佈,自今年1月1日起,煤炭企業供應給電力企業的合同煤價漲幅不得超過上年合同價格的5%,同時主要港口5500大卡的市場電煤平倉價格最高不得超過每噸800元,而直達運輸市場的電煤價格控制在不高於去年4月份的水平。
對於取消臨時行政干預措施後,一年來大幅下降的電煤價格會不會再次大幅上漲的問題,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專家張永軍表示,現在煤炭價格沒有多大上漲的壓力,全球經濟也不是特別景氣,對電煤的需求不旺。儘管國內扭轉了經濟下滑的勢頭,但這一措施也不足以對電煤價格上漲帶來過大的壓力。
國家發展改革委
關於解除發電用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2]39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經貿委(經信委),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神華集團公司、中煤能源集團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
為進一步深化煤炭市場化改革,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根據當前發電用煤(以下簡稱“電煤”)供需形勢和價格變化情況,決定解除自2012年1月1日起實施的電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解除電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鋻於當前電煤供需逐步趨緩、電煤價格在全國範圍內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決定從2013年1月1日起,解除對電煤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即取消《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發電用煤價格調控的通知》(發改電[2011]299號)中對合同電煤價格漲幅和市場交易電煤最高限價的有關規定,電煤由供需雙方自主協商定價。
二、進一步做好煤炭價格監測工作
解除對電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後,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煤炭價格監測工作,特別是電煤價格監測,進一步完善電煤生産經營情況監測制度,建立電煤價格監測、預警制度。山西、內蒙古、陜西等主要産煤省(區)價格主管部門要按月監測主要煤炭生産企業的電煤結算價格、産量、熱值、成本等情況。若電煤價格出現非正常變化,要及時向我委報告。
三、切實加強電煤市場監管
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繼續加強對電煤市場的監管,切實做好對煤炭生産、銷售過程中各類違規設立的涉煤基金和收費項目的清理整頓工作,並開展監督檢查。地方各級政府不得採取行政手段不正當干預企業煤炭供銷等經營活動。嚴禁企業之間達成價格壟斷協議控制煤價;不得採取降低熱值、降低煤質、以次充好等手段變相漲價;不得哄抬煤炭價格。對煤炭經營中的價格違法行為,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2年12月18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加強發電用煤價格調控的通知
發改電[2011]2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經貿委(經信委),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神華集團公司、中煤能源集團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中電投集團公司:
為進一步規範煤炭市場秩序,穩定發電用煤(以下簡稱“電煤”)價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決定對電煤在全國範圍內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並就加強電煤價格調控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電煤價格調控的必要性
煤炭是重要的基礎能源,其價格變動對下游行業特別是火電行業影響很大。近期,我國火力發電企業成本快速上升,經營困難加劇,購煤發電能力受到較大制約,加之南方部分省份水電出力下降,電力供應矛盾逐步積累,如不能妥善化解,將對迎峰度冬期間電力供應和國民經濟穩定發展以及群眾生活造成嚴重不利影響。為理順煤電價格關係,促進煤炭、電力行業協調穩定發展,創造國民經濟平穩健康的良好環境,有必要加強調控,穩定電煤價格。
二、對電煤實行臨時價格干預
(一)對合同電煤適當控制價格漲幅。納入國家跨省區産運需銜接的年度重點合同電煤,2012年合同價格在2011年年初簽訂的合同價格基礎(合同未約定價格的,以2011年第一筆結算價格為基礎)上,上漲幅度不得超過5%。産煤省(區、市)自産自用的電煤,年度合同價格漲幅不得超過上年合同價格(2011年電煤合同有多個價格的,以合同雙方確定的最高實際結算價格為準)的5%。 >>>詳細閱讀